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1976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兼 受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科:勤務規劃、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械管制、 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場涉 嫌賭博工作、正俗業務、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 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與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 、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 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 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 之策劃、執行與評核等事項。 四 外事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 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 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與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 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 五 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等 事項。 六 保防科: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內部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危害國家安 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支援機場、港口遭受劫持、 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 防治科: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 、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 犯罪預防科:犯罪預防宣導、社區警政與自衛體系之規劃及執行成效 之考核等事項。 九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一一○報案管理與資訊業務處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 項。 十 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防 爆處理、現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 識等事項。 十一 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勤)務規劃、執行、演(訓)練與防情通 訊設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民防防護及協助災害防救等事項。 十二 督察室:員警申訴、考核、教育輔導、違法犯紀查處、傷殘慰問救 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內部管理業務、各種勤務、特種警衛與首 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 十三 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公眾社團之聯 繫、新聞資料蒐集處理、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有關連絡 等事項。 十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之管理與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 他各單位事項。 十五 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等事項。 十六 法規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 、國家賠償事件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辦理現場勘察時,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 、監督。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技正、秘書、專 員、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 、警員、辦事員、線務員、警報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設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 隊、婦幼警察隊、捷運警察隊、通信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督察長。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