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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967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
  • 第 3 條
    本局設各科、室、老人自費安養中心,分別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 人民團體科:社會團體、工商業及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社區發展 協會及社會福利相關基金會等會務輔導事項。 二 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社會保險補助、以工代賑、平價住宅管理及居民輔導等事項。 三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 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四 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 導等事項。 五 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婦女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性別平權 倡導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兒童托育業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 導等事項。 六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 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七 綜合企劃科:社會福利政策、制度、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展 及社會福利有關基金之管理等事項。 八 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直接服務、遊民輔導庇護、社會工作專業發展 、社會工作師管理及志願服務等事項。 九 老人自費安養中心:老人安養中心之服務提供、老人生活照顧文康活 動、健康指導及相關專業服務等事項。 十 秘書室:辦理庶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文書管考、檔案管理及 其他不屬各科、室、中心事項。 十一 資訊室:社政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 第 9 條
    本局設陽明教養院、浩然敬老院、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托兒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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