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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8444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土木建築科:綜合企劃及工程相關法規之制定,道路、橋樑、隧道及 公共建築等相關工程之監辦與督導考核。 二 水利科:河川工程、河川管理、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等水利工程 業務之督導及災害搶救之綜合業務。 三 公園科:公園、路燈工程之督導,合法房屋拆遷、補償查估等相關業 務。 四 採購管理科:本府採購法令之制定及相關業務督導、稽核。 五 品質管理科:工程材料之檢驗,本府公共工程品質之查核業務。 六 秘書室: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會議、文書、 檔案、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七 資訊室:工務資訊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訓 練及督導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及衛生下水道工 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局為適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 需要,得設工程施工督導小組,置組長一人,所需人員均由本局總員額或 所屬工程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處長。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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