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高等及職業教育科:掌理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及教師登記檢定訓練等 事項。 二 高中及國中教育科:掌理中等教育事項。 三 國小教育科:掌理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 幼兒教育科:掌理幼兒教育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掌理特殊教育事項。 六 社會教育科:掌理社會教育事項。 七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掌理學校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八 工程營繕及財產管理科:掌理市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 財產管理事項及市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營繕工程設計、規劃、 發包及監造之事項。 九 秘書室:掌理事務、文書、出納、研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十 資訊室:掌理行政電腦化及協同各科室辦理資訊教育事項。 十一 軍訓室:掌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事項。 十二 督學室:掌理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指導考核及策進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技正、專員、編 審、研究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管理師、助理管理師 、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 理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帳務檢查等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 第 9 條本局之下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體育處、兒童 育樂中心、兒童交通博物館、教師研習中心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得陳准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3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4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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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0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