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綜合企劃、新聞聯繫、府會聯絡、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性別平等、國際、高等及青年教育等綜合性事項。 二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校及國中教育等事項。 三 國小教育科:國小教育事項。 四 學前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特殊及學校藝術教育等事項。 六 終身教育科:終身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七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八 工程及財產科:市立學校、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 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九 資訊教育科: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與學習、行政資訊化及資訊教育等 事項。 十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法制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一 軍訓室: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工作、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及防災 教育等事項。 十二 督學室:各級學校與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指導考核、策進及參 與教育評鑑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研究員、技正、秘書、督學、 專員、股長、分析師、營養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技佐 、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 理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帳務檢查等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 第 9 條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兒童育樂中心、天文 科學教育館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3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九條第一 項之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另定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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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0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299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除第9條第1項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另定外,自101年8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422400號令發布自101年8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