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高等教育、國際教育、性別平等教育、青年教育與新聞 聯繫、府會聯絡、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綜合事項。 二 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學校及國中教育等事項。 三 國小教育科:國小教育事項。 四 學前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事項。 六 終身教育科:終身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七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八 工程及財產科:市立學校、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 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九 資訊教育科: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與學習、行政資訊化及資訊教育等 事項。 十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事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一 督學室:各級學校與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指導考核、策進及參 與教育評鑑等事項。
- 第 3-1 條本局設軍訓室,置主任、視察、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軍訓工作、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等事項。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理員 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帳務檢查等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9 條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青少年發展處、天文 科學教育館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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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0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379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6、9、15條條文及編制表;增訂第3-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