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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40699號令修正發布第3、3-1、9、12、13條條文及編制表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高等教育、國際教育、性別平等教育、青年教育與新聞 聯繫、府會聯絡、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綜合事項。 二、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及國中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小教育事項。 四、學前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事項。 六、終身教育科:終身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八、工程及財產科:市立學校、本局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 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九、資訊教育科:應用資訊科技於教學與學習、行政資訊化及資訊教育等 事項。 十、教育視導與品保科:各級學校之視導考核及教育品質保證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事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業務及不屬 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3-1 條
    本局設學務校安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學生事務、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防災教育、全民國防教育 及軍訓工作等事項。
  • 第 9 條
    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及青 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 第 12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 第 1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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