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局長辭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
- 第 9 條本局之下設監理處、停車管理處、交通管制工程處、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交通事件裁決所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2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及編制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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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1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37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9、12、15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9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