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工 作計畫稽核與管考及運輸資料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交通治理科: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暨道安工作 運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運作 等工作之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之督導等事項。 三 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督導管理事項、路政、車輛動員、車輛檢驗與 駕駛人訓練、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裁決業務、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 運輸業及公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等督導管理事項。 四 交通安全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行車事故防制策略研擬 、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評估等事項。 五 運輸資訊科:智慧型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運輸資訊分析及資訊業 務發展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研考、法制及不屬其他科、室之 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之下設監理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共運輸處及交 通事件裁決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本局之指 揮監督及考核。
  • 第 11 條
    本局為研究交通運輸政策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3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4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七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