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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045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綜合計畫、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國際衛生合作、公共 關係、議事、綜合業務宣導及衛生業務訓練等事項。 二 疾病管制科:疫情監測、調查、訓練與醫院院內感控事項、規劃疫苗 接種之政策與執行、社區傳染病與新興傳染病之防治、外勞與營業衛 生從業人員之防疫及委任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疾病防治等事項。 三 食品藥物管理科:藥政、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食品衛生管理、 健康飲食推動、諮詢及管理等事項。 四 醫事管理科:醫事行政、醫事機構管理、醫事人員管理、緊急救護及 醫療爭議調處等事項。 五 健康管理科:健康管理與保健業務之推展、監督、規劃及考核等事項 。 六 長期照護科:提供長照服務、制定轄內長照政策、長照體系之規劃、 宣導與執行、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特殊 照護等事項。 七 心理衛生科:心理健康促進與輔導、精神疾病防治、性侵家暴處遇、 自殺防制等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及考核等事項。 八 衛生稽查科:衛生相關法規人民申請案現場履勘、人民陳情與檢舉違 規案件稽查、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抽驗、輔導及食品中毒調查 處理等事項。 九 檢驗科:食品、藥物與公共衛生檢驗與支援公共衛生相關稽查樣品檢 驗、投訴檢舉專案檢驗及受理飲食品藥物申請檢驗等事項。 十 資訊室:業務電腦化與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推動、管理與所屬各單 位實施資訊作業之督導及輔導等事項。 十一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衛生稽查員、設計師、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主管疾病管制、藥政、醫政、保健(健康促進)、檢驗業務之科長職 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 計。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及會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設聯合醫院及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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