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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94年1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疾病管制處:掌理疫情監測、調查、訓練及醫院院內感控事項、規劃 疫苗接種之政策及執行、社區傳染病及新興傳染病之防治、外勞與營 業衛生從業人員之防疫及委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疾病防治等事項 。 二 藥物食品管理處:掌理藥政、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食品衛生管 理及國民營養調查、諮詢、管理等事項。 三 醫護管理處:掌理醫政、醫院管理、護理行政、藥械供應、緊急救護 、特殊照護及心理衛生輔導等事項。 四 健康管理處:掌理健康管理及保健業務之推展、監督、規劃、考核事 項。 五 企劃處:職掌綜合業務規劃、研究發展、計畫管考、國際衛生合作、 公共關係、議事、綜合業務宣導、綜合衛生業務訓練等事項。 六 秘書室:財產管理、文書管理、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七 檢驗室:食品、藥物及公共衛生檢驗及支援公共衛生相關稽查樣品檢 驗、投訴檢舉專案檢驗、受理飲食品藥物等申請檢驗事項。 八 資訊室:業務電腦化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所屬各單 位實施資訊作業之督導、輔導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處長、主任、秘書、視察、副處長、 專員、股長、分析師、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 設計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及會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之下設聯合醫院、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秘書。 六 處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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