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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97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公務預算科:本市地方單位概算及追加(減)概算之審核、總預算案 及追加(減)預算案之彙編與法定預算之整編及督導單位預算和追加 (減)預算之執行等事項。 二 事業及特別預算科:本市地方附屬單位概算之審核及其綜計表之彙編 、特別概算及其追加(減)概算之審編、督導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 算及其追加(減)預算之執行等事項。 三 公務統計科:本市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編、分析、估測、發布等 事項。 四 經濟統計科:本市經濟統計之調查、彙整、分析等事項。 五 會計及決算科:本市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之預算執行 分析及控管、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特別決 算之查核、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彙編、特別決算之編造 、總會計制度及普通基金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設計、特種基金會計制 度之核定等事項。 六 資訊室:本府主計業務資訊化之整體規劃、發展、推動、管理、維護 及訓練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施政綱要、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務、出納、文書 及檔案之管理、研考、法制及不屬其他科室等綜合業務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分 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佐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行政院主計處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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