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訂定依據) 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 本要點) 第二十六點訂定之。
- 二、 (個案查核委員人數) 查核標案之發包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遴選查核委員三人;未達 查核金額者遴選查核委員二人,其中一名為領隊查核委員,另置工作 人員一人,但查核小組得視工程規模及施工項目酌予調整員額。
- 三、 (查核計畫編製) 年度查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訂定,並依程序簽報陳核,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工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 考會) 網站工程管理系統十一月八日所載尚未完工部分工程標案、 本府各機關提報本府列管、下年度預定新增之工程標案並參考工程 會網站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標案件數彙總後,依本要點第十二點有 關查核件數之規定核計。 (二) 領隊查核委員、府內查核委員及外聘查核委員名單資料庫。 (三) 年度查核所需經費:依前二款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查核委員及工 作人員之人數估列。 工作人員依核定之年度查核計畫及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逐月排定查 核標案,並依工程特性辦理遴選查核委員,報請執行秘書核可後,函 請相關機關及人員配合辦理。
- 四、 (查核作業流程) 查核作業應依附表一之作業流程辦理: (一) 查核前應辦理事項: 1.受評之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 應自行至工務局網站 (政府採購法 資訊/工程品質查證業務) 下載列印自主評量表,辦理自主評量 ,於查核日三天前將自主評量表之基本資料表 (第一頁) 回傳至 工作人員電子信箱。若查核標案已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初驗, 機關應備相關文件通知查核小組,取銷該標案之查核。 2.機關實施自主評量後應填妥自主評量表,於查核當日交予工作人 員。 3.查核委員及機關相關人員應依指定時間前往工務局材料試驗室 ( 地址:臺北市建國南路一段六十三之一號) 集合,並由工程機關 提供交通工具載送相關人員前往工地現場。 (二) 現場查核實施步驟: 1.查核前會議:由領隊委員主持並介紹查核委員、工作人員後,由 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人員進行施工概況品質管理制度等事 項之簡報。 2.查核作業實施: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3.查核後會議:查核完成經各查核委員交換意見填寫查核紀錄初稿 ,由領隊委員召集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相關人員及工作人員 ,將查核結果之優、缺點、應檢討改善事項、缺失改善期限 (最 長以一個月為限) 及複查等事項,進行總結報告。 (三) 查核後應辦理事項: 各查核委員將查核紀錄表交工作人員,依查核紀錄格式 (格式如附 表二) 彙整函送機關及相關單位。
- 五、 (查核缺失改善方式、期限及逾期之處置) 機關應於查核次日即時督導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依下列方式辦理缺 失改善,並將改善完成情形按本府規定之表報格式 (格式如附表三之 一–三) 填報,並於附表三之二相關欄位逐頁簽章,裝訂成冊於改善 期限內函復查核小組,並副知其上級機關。 (一) 品質管理制度缺失:檢附改善後之文件、紀錄影本。 (二) 施工品質缺失:檢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之相同角度、背景拍 攝之數位或彩色照片。 (三) 材料設備不合格:檢附相關改善之証明、文件、照片等資料文件。 (四) 施工進度落後:檢附落後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 (趕工計畫、修正施 工預定進度表) 。 前項缺失改善辦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於規定改善期限 前,敘明原因依規定格式 (格式如附表四) 報經查核小組核准後得予 展延。 機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檢討延宕責任,屬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 責任,應依本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遲不答復,查核小組應追蹤列管函知其上級機關督辦並檢討相關 人員責任及處置。 機關函復之查核缺失改善完成資料文件,查核小組應於六工作天內將 審查結果函復該機關 (格式如附表五) 及副知相關單位。
- 六、 (查核缺失改善補正次數及處置) 機關之查核缺失改善情形,經核若有尚需補正項目者,機關應於查核 小組訂定之補正期限前,完成補正報核。 機關未於第一次補正期限辦妥者,查核小組應追蹤列管通知其上級機 關,依前點規定處置。
- 七、 (查核缺失追蹤及複查機制) 查核小組對於查核評定為丙等之標案及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第二項規定 列管、追蹤、複查之標案,得由原查核之領隊查核委員率工作人員複 查並予紀錄 (格式如附表六) 以確認改善結果。
- 八、 (查核結果之獎懲) 機關得依查核評定結果,依下列獎懲原則,對相關主辦人員依職權辦 理獎懲: (一) 經評定為優等者,敘獎最高記功乙次。 (二) 經評定甲等者,登錄作為當年度考績之參考,但當年度經府外機關 查核機制評等為甲等且評分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比照優等辦理敘 獎。 (三) 經評定為丙等者,檢討有疏失責任之相關人員予以申誡二次以上之 處分。 前項獎懲,機關得依缺失改善完成期程及補正次數,酌予調整獎懲額 度,並副知查核小組,以利登錄工程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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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1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09305508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