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 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二、補助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 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辦法,由管理機關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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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1003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1996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