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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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1003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42550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