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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
  • 第 20 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 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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