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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7321號令增訂公布第50-1條條文
  • 第 50-1 條
    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國民小學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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