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4-1 條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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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41號令增訂公布第54-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6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