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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10-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321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之附表;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三、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前對於排定檢查對象、時間、地點均應保密。 (二)應佩帶機關服務證,並主動出示以證明身分,並說明檢查目的。 (三)應備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及違法經營經紀業務查處紀錄 表」(如附表)及照相機、攝影機或錄音機等相關文件及工具。 (四)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保持良好處理態度,避免發生衝突。 (五)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六)於執行公務過程中,遇有緊急或嚴重衝突事件,致人身安全遭受威脅時,得向當 地警察單位報備或請其派員為必要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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