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為落實執行及妥善運用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各污水處理廠回 饋區內各區公所應在該區內設置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第 3 條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區公所區長兼任。 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由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區公 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第一回饋區、第二回饋區範圍內里長。並得增 聘污水處理廠回饋區內各行政區其他里總數二分之一以下之里長為委 員。 二 專業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三 回饋區內各區公所代表二人,其中一人應為會計人員。 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 而辭任或解任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 5 條管理委員會置幹事一人,辦理會計及會務,由主任委員就污水處理廠回饋 區內各區公所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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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4008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878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