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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481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 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委員六人,由本府民政局、教育 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警察局及都市發展局之副局長擔任,報請市長 派兼之;其餘由主任委員遴選下列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報 請市長聘兼之: 一 植物 二 園藝 三 景觀 四 植病 五 森林 六 建築設計 七 都市計畫 八 都市設計 九 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 4 條
    本會設幹事會,由本府文化局副局長擔任執行秘書,置幹事九人,由本府 文化局推派三人;本府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民政局、臺北 市建築管理處及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各推派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本會得授權幹事會於必要時加邀本會委員二人至三人共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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