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21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795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8、11條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第 3 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遴聘(派)之: 一 教育學者專家。 二 家長會代表。 三 教師會代表。 四 教師工會代表。 五 教師代表。 六 社區代表。 七 弱勢族群代表。 八 教育局代表。 九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 8 條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予以解聘(派): 一 與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有商業往來。 二 向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進行關說、請託。 三 經營、販賣臺北市中、小學及幼稚園、幼兒園用品。 四 連續三次缺席本會會議。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正 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