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 定。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 ,其使用管制,得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予以調整,不受前項附表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