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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5-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3552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 共享,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提供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 ,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建立之數值地形圖、數值地形 模型(包含高程及地表模型)、衛星影像圖、航測影像圖及各種類比 圖之掃描建檔資料。 二 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指申請人將取得之數值地形圖,以相同圖幅、格 式及坐標系統,更新為最新版本之數值地形圖。 三 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數值圖檔 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為之 應用。
  • 第 4 條
    本辦法之申請使用對象分為下列三類: 第一類: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學術 機構。 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 人、團體。
  •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範圍包含數值圖檔、數值地形圖 之更新及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者,除第三類申請人得以網路為之外,應以書面 向都發局為之。 申請案件經都發局審核同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 事宜。
  • 第 6 條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 數值圖檔:收費基準如附表。 二 數值地形圖之更新:應繳回原申請圖檔並依前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 分之五計算費用。 三 數值圖檔之加值利用:應按第一款收費基準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 費用。 申請使用不同格式、坐標系統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應各別計價、收費。 第一類申請人自備儲存媒體,經都發局核准後,得免收取費用。 第二類申請人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經 都發局核准者,得免收取費用。
  • 第 7 條
    經核准申請使用之地形圖數值圖檔,其使用方式及限制如下: 一 申請人應自行使用,非經都發局書面核准,不得上網、出版、印刷、 轉售、贈與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 使用於申請人製作之文書或物品者,應於資料右下方或其後之參考書 目標示資料來源、都發局核准字號及用途。 三 申請人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要點 及內政部頒布之數值圖檔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都發局得拒絕其申請。
  •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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