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 共享,並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提供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國人使用及加 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
-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建立之數值地形圖、數值地形 模型、衛星影像圖、航測影像圖及各種類比圖之掃描建檔資料。 二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數值 圖檔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 為之應用。
- 第 4 條申請使用數值圖檔者,應填具申請表,並加蓋印章。 機密圖檔之申請,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前二項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發展局通知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事 宜。
- 第 5 條申請使用數值圖檔依下列方式收費: 一 數值圖檔之申請原則如下,收費基準如附表: (一)不同格式可分別申請,分別計算。 (二)本府所屬機關應由機關首長或代理人於申請表核章始得免費。但有 浮濫申請者,發展局得拒絕提供。 (三)本府以外政府機關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 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經發展局同意後得免費提供。 二 數值圖檔更新之申請使用: (一)每幅圖檔除本府所屬機關,自備錄製媒體並繳回原申請圖檔,免收 更新費用外,以申請價格之百分之五計算,並應繳回原申請圖檔。 (二)全面重新測製完成之數值圖檔,適用第一款之規定;其申請不同格 式者,亦同。 三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申請: (一)本府所屬機關免收費用,但應經發展局同意。 (二)其他已申請者,按第一款收費基準百分之二十計算;同時申請圖檔 及加值利用者,依同基準百分之一百二十計算。
- 第 6 條數值圖檔僅提供申請者使用,非經發展局書面許可,不得公開上網、出版 印刷、轉售、贈與或再提供其他單位使用。 機密圖檔之刊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第 7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發展局定之。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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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4001
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410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案資料申請使用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