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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5-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4235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及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收費標準;新名稱:臺北市都市計畫樁位複測及重建工料費用收費辦法)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管理維護都市計畫樁及控制點,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與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 3 條
    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都市計畫樁位複測費用,第一點樁位 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七百元,第二點以上之樁位每點二千元。 複測結果確有錯誤者,申請人所繳納之複測費用無息退還。
  • 第 4 條
    公私機構因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及控制點時,應經都發局同意 並繳納重建工料費用後,始得為之,其重建工料費用如下: 一、樁位之重建: (一)測設並埋石者:每點五千五百元。 (二)測設並埋鋼標者:每點三千元。 二、控制點之重建:每點五千五百元。 前項樁位或控制點之重建涉及埋石作業,須依臺北市道路挖掘各項費用收 費標準規定繳納之各項費用,由公私機構負擔。
  • 第 5 條
    都市計畫樁位及控制點毀損、滅失或移位者,由都發局查明原因並要求行 為人賠償,賠償費用準用前條規定計算。
  • 第 6 條
    原設樁位已滅失而需恢復樁位,準用第四條規定收取費用。但依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恢復樁位者,不在此限。
  •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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