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 ;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 本府秘書長。 二 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 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 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 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 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 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 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 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 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 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 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四 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五 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六 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十七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 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 消費者保護相關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府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府為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需,得設消費者保護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 點另定之。
- 第 4 條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代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府內委員不克出席 會議時,得由代理人出席。
- 第 12 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應邀出席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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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4002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62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