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22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 ;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秘書長。 二 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 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 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 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六 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 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 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 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 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 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 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 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四 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五 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十六 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處長。 十七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 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 消費者保護相關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府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府為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需,得設消費者保護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 點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