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聘請府 外專業公正人士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府外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聘(派 )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本會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得結合本府市政顧問公共安全組諮詢會議召開。
- 五、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分為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體系組、資訊組及醫衛組 等小組,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均由各組委員互推之。 小組討論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討論會議;會議由各組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就各組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小組討論會議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公安組得結合本府市政顧問公共安全組諮詢會議召開。 小組討論會議建議事項,得視需要提請本會會議再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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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222600號函修正第2、4、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