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市長指定專家、學者及本府秘書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消防局局長、警察 局局長、工務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衛生局局長、交通局局長、產業發展局局長、 民政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資訊處處長、災害防救中心主任派(聘)兼之。 前項聘兼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 聘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下設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體系組及資訊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颱洪組:防洪、坡地災害、氣象及其他有關颱洪災害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地震組:地震、大地、結構及其他有關地震災害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公安組:火災、爆炸災害、維生管線事故、交通捷運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疫災及其他有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體系組:體制、應變、經濟社會及其他有關災害防救體系與機制運作之建議及諮 詢事項。 (五)資訊組:系統、資料、通訊及其他有關災害防救資訊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 十二、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中心辦理。
-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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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5
臺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945101號函修正發布第4、5、12、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