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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068323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名額、報名時間 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 、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 消息方式公告;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 五、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託書,內容應含甄選類科及名額,函報 本局核辦。
  • 六、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學校除發 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報到及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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