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 四、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第二節 計畫目的 為健全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 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 第二章 組織及防災體系 第一節 組織沿革 一、民國75年6月27日 成立「臺北市政府捷運系統工程局籌備處」,設9個單位,總員額為67人。 二、民國76年2月23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正式成立,設13個單位,總員額為562人。 三、民國77年2月 為執行木柵線及淡水線等工程施工任務所需,成立東區工程處及北區工程處,各 設4課2室,編制員額各為57人。 四、民國78年3月 本局增設「第六處」及「品保中心」分別辦理聯合開發及工程品質管理有關業務 ,設15個單位,總員額為740人。 五、民國78年7月及9月 分別新成立南區工程處及中區工程處,以因應新店線、板橋線及木柵線、淡水線 工程進行全面施工階段需要,4區工程處各設4課2室,總編制員額增為104人。 六、民國80年1月 為因應捷運系統各路線機電與土木之界面統合工作,移撥各區工程處聘僱人力40 人,成立機電系統工程處;內設系統科、設備科、計管科、物管科、總務科共 4 科,編制員額為133人。 各區工程處也配合工程進行順利之需要,修正組織編制將原本機電課調整為水電 環控科(掌理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埸監督、工務協調 、工程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及工程品質督核、變更設計等業務), 4區工程處內 設3科3室(土木科、水電環控科、工事科、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各區工 程處編制員額仍為104人。 七、民國80年4月 為配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之成立,移撥捷運局原第五處、 第六處員額 188人至該籌備處。捷運局因新增聯合開發、風險管理等業務需求, 接續成為第五處,共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604人。 八、民國82年6月 為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原人事室(二)改設「政風室」,辦理 政風事項。 本局仍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604人。各區工程處設3科4室,編制員額各為104 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共4科4室,編制員額為133人。 九、民國92年4月 配合捷運工程進展,進行組織重整,並經臺北市政府92年 4月24日公布訂定(廢 止)本局組織編制,修正部分單位名稱,仍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減為546人。 各區工程處設3科4室,編制員額各為104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共4科4室,編制員額為133人。 第二節 防災體系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一)與中央氣象局網站及傳真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以為因應。 (二)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保持行動電話簡訊、傳真機、防災專線電話及 電腦災情傳遞系統暨電子郵件之聯繫。 (三)本局為因應災害等緊急突發事件,必須立即通知各相關人員,而以中華電 信「一呼百應」系統,透過手機錄下語音訊息迅速傳遞,以利災害等緊急 事件即時之處置。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一)配合市府成立「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包含颱風、暴雨、地震等天 然災害,人員則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 ,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各編組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市災 害應變中心及局(處)緊急應變小組等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並督導本局各工程處、工務所及施工標,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 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二)督導所屬地區工程處參與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運作暨通報水利 署及臺北縣政府等相關單位。
- 第二編 捷運工程災害 第一章 災害預防 第一節 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安衛月會中實施防災宣導。 二、各工務所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每半年實施乙次防颱防汛及防災(工程災害)緊急 救援演練。 三、配合本府實施防災月各項作業。 第二節 防救設施整備 一、本局各工程處緊急救援設備數量統計表。 二、本局救災車輛、機具、人力動員能量表。 三、各工程處每月定期更新臺北市防救災資源資料管理系統。 第三節 臺北市及臺北縣互相支援及擴大區域性的救災資源整合 一、依本府93年9月17日頒訂「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有效運用本府救災資源。 二、督導所屬各工程處辦理防颱防汛高司作業及實兵演練評比時,邀請當地水利主管 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水利及下水道局、臺北市工務局養工處)實施 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三、捷運工程於臺北縣境內發生重大災情時,依災害防救法由臺北縣政府指揮救災, 捷運局所屬地區工程處配合相關作業。 第四節 風災預防因應措施 本局配合消防局通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時機(一級開設)為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六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或風雨逐漸強度加 大,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時。第五節水災預防因應措施 一、市府接獲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或經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通知 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本局配合採取預防因應措施。 二、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消防局通知(一級開設),本局配合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1)本市轄區內雨量站一小時累積雨量達四十mm,且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達一百三 十五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2)連續十二小時累積降雨達二百九十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三、施工廠商依據契約規定將各項預防因應措施,納入防洪計畫並確實執行。 第六節 地震後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四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於 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二、中央氣象局發佈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 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 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消防局通知(一級開設),本 局配合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節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1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辦理。 第八節 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規定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50安全衛生及環保」辦理。 第九節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程序 捷運工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51緊急及意外事故通 報處理程序」辦理,如工程災害嚴重,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則依 「捷運工程重大災害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章 災害應變 第一節 編組架構 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架構 (一)本局指揮部: 1.天然災害來襲前,為防範捷運工地發生災害,指揮部由局長及副局長負 責救災之指揮,並將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地點設在本局十五樓。 2.指揮部之人員編組含局長、副局長、指揮調度組、執行小組及指定之同 仁。 (二)工程處指揮中心:天然災害由工程處指定適當地點為指揮中心,其任務編 組自行編定,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所轄工地由工程處處長擔任指揮官, 並於鄰近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揮救災作業。 (三)工務所指揮中心:於工務所為工務所主任辦公室,其任務編組自行編定。 二、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1.接獲市府通知後,本局參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第一班,限於 一小時內到達該中心報到。 2.本局輪值人員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 (1)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 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等九名高參,依序輪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分日、夜二班值勤。 (2)如遇重大災情或市長巡視、召開整備會報時,局長得指定代理人或由 上述輪值人員依排序通知本局兩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及兩 位副總工程司等人員,進駐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12樓市長簡 報室)。 3.市府機電小組輪值人員:由本局機電小組聯絡人通知該組輪值人員,赴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參與輪值。 4.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位置設於本局十五樓): (1)指揮部: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副局長襄助指揮官。 (2)指揮調度組: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 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處長、資產及財務管理 室主任、路權室主任輪值擔任。 (3)執行小組: 甲組:由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計畫管理課、安衛防 災課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 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指定一位課長參與輪值,於本局十五樓捷 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二班值勤,每班乙員,掌握災 情,督導防災人員作業。 乙組:由工務管理處男性工程司擔任,每班二員於本局十五樓「緊急 應變小組」值勤,負責彙整各工程處災損及配合臺北市災害應 變中心傳達協調與陳報各地災情(乙組輪值人員最末班輪序人 員第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第2人辦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班費 申報作業)。 (4)行政支援:由秘書室二名同仁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供熱食等行 政作業,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 絡電話),如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 勤。 (5)值勤時間:日班由AM08:00至PM20:00,夜班由PM20:00至翌日08:00止 。 (6)值勤人員應遵照本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 項」確實值勤。 (二)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1.天然災害工程處自行訂定任務編組,並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 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與配合局本部作業。 2.負責縣轄段工程之工程處參加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並派出執勤人 員,進駐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 3.應自行訂定工程處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增列各工程處與 水利署、臺北縣政府、當地鄉鎮公所、轄區管線、消防、醫療單位、臺 鐵、地鐵、捷運公司及本府相關區公所之緊急應變小組等聯絡電話,颱 風來臨前如有介面請相關單位互相聯絡及支援體系嚴加戒備,以防範強 風豪雨確保捷運在建工程及捷運路網正常營運。 4.工程處應於「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內,增訂章節納入施工標遭遇重 大工程災害時之應變作業。 5.工程處應督導廠商落實防洪計畫並於辦理防颱防汛演練時,應邀請當地 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水利及下水道局、臺北市工 務局養工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三、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 工務所自行訂定任務編組,配合工程處作業,並增訂如有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而成 立前進指揮所時,相關配合救災之應變作業。 第二節 災害預報、警報 一、災害(颱風)來臨前之作業 (一)局本部: 1.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網站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及豪大雨特報等(豪 大雨特報之定義詳附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 、「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義)。 2.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本局以制式表格電傳各工程處加強 戒備,並適時將中央氣象局傳真資料,傳送各工程處加強警戒,做好防 颱防汛準備。 3.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 局工務管理處安衛防災課籌備成立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及防颱防汛 等業務,土木建築課及機電系統課就業管範圍內,掌握實況,並依「防 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稽查施工標相關缺失改善情形,確實 掌握施工現場實際狀況。 (二)工程處: 1.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 ,各工程處應立即督導各工務所,進行各項防颱防汛準備工作。 2.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通報,各工程處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檢查各施工 標各項安全措施。 3.各工務所應於颱風來臨前,除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 完成安全措施檢查工作外,尤應注意: (1)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統之功能(含足夠數 量之抽水設施),並留存紀錄。 (2)工區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發電機、抽水機水管、燃料油於工區待 命,機具上車備妥,沙包、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3)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 定。 (4)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之,或將其拆卸放倒 ,唯物件需固定綁妥。 (5)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倒之虞者,應予綁妥 固定。 (6)開挖部份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 隨時注意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洩情形。 (7)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供電線路,且須架空 綁妥防止其泡水,以免發生感電事件。 (8)為防備災害使電話通訊中斷,應建立緊急對外通訊設施,以為因應。 (9)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地。 (10)工區圍籬內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二、災害(颱風)侵襲中之作業 (一)局本部: 1.配合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本局相對應成立捷運工程局緊急應 變小組。 2.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 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 3.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臺北市災害應 變中心外,應每二小時電話回報或聯絡。 4.掌握各工程處、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並按「災害災情統計表」及 「災情處理彙整表」(詳如附表格式)填列彙整簽章後,隨時向局 長回報,有無災損均需每三小時定期以災情傳遞電腦系統暨電子郵 件與傳真填妥「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回報至「臺北市災害應 變中心」為節省傳真用紙各單位依規定每 3小時傳真至市災害應變 中心時即可利用本系統作業。 5.承轉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 ,並配合作業,協調相關工程處、工務所處理緊急搶救等相關事宜 。 6.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一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 統計表,以提供局長報告之資料。 7.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 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由局長於口頭通報市長時,同時請示 同意本局再通報至交通部後,若事發當時為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則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至交通部路政司,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 誌,若於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以外之時間,則由工管處負責通報至交 通部路政司。其所使用之通報單詳如附件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災害通報單」。 (二)工程處: 1.配合局本部成立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2.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 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 迅速處置。 3.工程處輪值人員,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局本部執行小組外,應每 二小時電話回報或聯絡。緊急狀況應保持每一小時續報乙次。 4.掌握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每日一時、四時、七時、十時、十三時 、十六時、十九時、二十二時各乙次,按「災害災情統計表」、「 災情處理彙整表」及「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詳附表格式) 填列統計簽章後電傳暨電子郵件至局本部執行小組彙整。 5.承轉局本部執行小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 配合處理緊急搶救事宜。 6.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鄰近工地支援,並陳報本局緊急 應變小組報請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救災,如屬縣轄段工程,需 與臺北縣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形配合其指揮及救災 。 7.營運路段由該負責興建之工程處與捷運公司、臺鐵、地鐵等單位保 持聯繫,必要時協助支援救災。 8.各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 意物體飛落、高壓電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 安全帽、安全鞋等防護具。 9.工地工務所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裝備, 並使每一工作同仁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三、災害(颱風)過後之作業: (一)局本部: 1.配合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本局執行小組最後一班輪值人 員,需將各工程處、工務所災損情形,彙整優先運用災情傳遞電腦 系統亦可利用防災專用電子信箱將結報傳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2.颱風過後翌日由執行小組最後一班將災損情形,綜簽陳核並影送土 木建築課及機電系統課,繼續追蹤災後施工復舊狀況。 (二)工程處: 1.配合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彙整各工務所災損情形,並按 「災害災情統計表」、「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及「捷運工程組 颱風災情彙計總表」填列並陳核後報局。 2.災害(颱風)過後,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 復舊狀況。 3.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4.各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1)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促廠商立即復原 外,並適當予以慰問。 (2)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電、溺水等危險 。 (3)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水、湧水及其變 化等,以防止龜裂、湧水等危險狀況發生。 (4)對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制裝置、鋼索等,應重新 實施安全狀況檢查。 5.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契約辦理後續事宜。 第三節 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 一、災情蒐集及通報方式 (一)各單位按本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定時向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情。 (二)各單位對災情通報、蒐集應確實迅速,每次災情通報以累積方式傳遞,修 正部分以◎記號標示,新增部分以※記號標示。 (三)各單位以市府通報格式(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定時向本局回報,本 局彙整後向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情。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蒐集各單位災情後,每日一時、四時、七時、十時、十 三時、十六時、十九時、二十二時應向市府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情,於附 表上註明第○次通報,最後一次應填寫結報。 (五)本局各單位如遇人命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具急迫性、優先性災情,應即 時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立即轉通報臺北市災害應 變中心。 (六)本局各單位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銷時,填報「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 」及「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以利彙整提報市府。 第四節 災害搶救 一、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 回報。 二、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第五節 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各工地針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及使用,需實施安全檢查,防止造成工地二次危害。 第六節 支援救災規劃 附近各施工標相互支援車輛、機具、人員做救災作業。 第七節 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人員疏散與救生任務,緊急通報119勤務中心請求援助。 第八節 回應媒體之機制 一、建立以局本部及工程處之分層發言權責制度,各層級之說明範圍、內容及人選, 建立發言人制度,並辦理發言人專業訓練課程。 二、依本局92年9月25日函頒修正「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 項」,由各單位落實執行。 第三章 災害善後重建 第一節 召開檢討會,檢討災損及得失 第二節 建立災後復舊機制 一、工程復舊 (一)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工作並紀錄彙整及控 管。 (二)主動與媒體聯繫適時發佈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資訊,尋求市民支持 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一)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二)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一)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助及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二)捷運工程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成立專案委員會進行全面檢討,製 作捷運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傳承。 (三)損鄰事件處理,則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17損鄰事件處理」辦理。 四、承攬廠商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 第三節 附錄 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二、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表。 三、臺北市災害應變作業流程表。 四、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五、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六、臺北市政府○○區災害應變中心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 七、臺北市政府災情處理彙整表。 八、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 九、捷運工程局災害災情統計表。 十、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情彙計總表。 十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表。 十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通報單。 十三、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定 義。 十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十五、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十六、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3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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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5)北市捷工字第09530250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