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1)北市捷工字第10132094900號函修正第二編第一章第四、五、六節及第二章第一節
  •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 四、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五、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六、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 第二節 計畫目的 為健全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 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 第二章 組織及防災體系 第一節 組織沿革 一、民國75年 6月27日 成立「臺北市政府捷運系統工程局籌備處」,設 9個單位,總員額為67人。 二、民國76年 2月23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正式成立,設13個單位,總員額為 562人。 三、民國77年 2月 為執行木柵線及淡水線等工程施工任務所需,成立東區工程處及北區工程處,各 設 4課 2室,編制員額各為57人。 四、民國78年 3月 本局增設「第六處」及「品保中心」分別辦理聯合開發及工程品質管理有關業務 ,設15個單位,總員額為 740人。 五、民國78年 7月及 9月 分別新成立南區工程處及中區工程處,以因應新店線、板橋線及木柵線、淡水線 工程進行全面施工階段需要, 4區工程處各設 4課 2室,總編制員額增為 104人 。 六、民國80年 1月 為因應捷運系統各路線機電與土木之界面統合工作,移撥各區工程處聘僱人力40 人,成立機電系統工程處;內設系統科、設備科、計管科、物管科、總務科共 4 科,編制員額為 133人。 各區工程處也配合工程進行順利之需要,修正組織編制將原本機電課調整為水電 環控科(掌理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埸監督、工務協調 、工程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及工程品質督核、變更設計等業務), 4區工程處內 設 3科 3室(土木科、水電環控科、工事科、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各區 工程處編制員額仍為 104人。 七、民國80年 4月 為配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之成立,移撥捷運局原第五處、 第六處員額 188人至該籌備處。捷運局因新增聯合開發、風險管理等業務需求, 接續成為第五處,共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人。 八、民國82年 6月 為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原人事室(二)改設「政風室」,辦 理政風事項。 本局仍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人。各區工程處設 3科 4室,編制員額各為 104 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共 4科 4室,編制員額為 133人。 九、民國92年 4月 配合捷運工程進展,進行組織重整,並經臺北市政府92年 4月24日公布訂定(廢 止)本局組織編制,修正部分單位名稱,仍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減為 546人。 。 各區工程處設 3科 4室,編制員額各為 104人。 機電系統工程處設共 4科 4室,編制員額為 133人。 第二節 防災體系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及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期 間之指揮與調度。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一)與中央氣象局網站及傳真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以為因應。 (二)與消防局保持行動電話簡訊、傳真機、防災專線電話及電腦災情傳遞系統 暨電子郵件之聯繫。 (三)本局為因應災害等緊急突發事件,必須立即通知各相關人員,而以中華電 信「一呼百應」系統,透過手機錄下語音訊息迅速傳遞,以利災害等緊急 事件即時之處置。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一)配合市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包含颱風、暴 雨、地震等天然災害,人員則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 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各編組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市災害應變中心及局(處)緊急應變小組等完成進駐,並配合「 工程搶修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督導本局各工程處、工務所及施 工標,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二)督導所屬地區工程處參與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運作暨通報水利 署及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