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計畫擬定 第一節 計畫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臺北市防災作業手冊。 五、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六、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災害防救應變整備督導計畫。 七、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八、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 九、臺北市防救災資源-緊急聯絡人員名冊系統管理作業規定。 第二節 計畫目的 為健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 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 產、人員、安全。 第二章 組織及防災體系 第一節 組織沿革 一、民國75年 6月27日 成立「臺北市政府捷運系統工程局籌備處」,設 9個單位,總員額為67人。 二、民國76年 2月23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正式成立,設13個單位,總員額為562人。 三、民國77年 2月 為執行木柵線及淡水線等工程施工任務所需,成立東區工程處及北區工程處,各 設4課2室,編制員額各為57人。 四、民國78年 3月 本局增設「第六處」及「品保中心」分別辦理聯合開發及工程品質管理有關業務 ,設15個單位,總員額為 740人。 五、民國78年 7月及 9月 分別新成立南區工程處及中區工程處,以因應新店線、板橋線及木柵線、淡水線 工程進行全面施工階段需要, 4區工程處各設 4課 2室,總編制員額增為 104人 。 六、民國80年 1月 為因應捷運系統各路線機電與土木之界面統合工作,移撥各區工程處聘僱人力40 人,成立機電系統工程處;內設系統科、設備科、計管科、物管科、總務科共 4 科,編制員額為 133人。 各區工程處也配合工程進行順利之需要,修正組織編制將原本機電課調整為水電 環控科(掌理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埸監督、工務協調 、工程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及工程品質督核、變更設計等業務), 4區工程處內 設 3科 3室(土木科、水電環控科、工事科、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各區 工程處編制員額仍為 104人。 七、民國80年 4月 為配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之成立,移撥本局原第五處、第 六處員額 188人至該籌備處。本局因新增聯合開發、風險管理等業務需求,接續 成為第五處,共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人。 八、民國82年 6月為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原人事室(二)改設「 政風室」,辦理政風事項。本局仍設14個單位,編制員額為 604人。各區工程處 設 3科 4室,編制員額各為104 人。機電系統工程處設 4科 4室,編制員額為 1 33人。 九、民國92年 4月 配合捷運工程進展,進行組織重整,並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2年 4月 24日公布訂定(廢止)本局組織編制,修正部分單位名稱,仍設14個單位,編制 員額減為 546人。 另根據本局組織規程之規定先後成立東區、北區、南區、中區、機電系統等五個 工程處,除機電系統工程處為員額 133人外,餘四區工程處各置員額 104員。 第二節 防災體系 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及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群工程搶修組運作補充事項,配合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期間之指揮與調度。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一)與中央氣象局網站及傳真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以為因應。 (二)與本府消防局保持行動電話簡訊、傳真機、防災專線電話及臺北市災害應 變中心單一入口登錄平台之聯繫。 (三)本局為因應災害等緊急突發事件,必須立即通知各相關人員,而以中華電 信「一呼百應」系統及PO上捷運LINE B群組迅速傳遞訊息,以利災害等緊 急事件即時之處置。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一)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包含颱風、水 災、地震等天然災害,人員則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 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各編組人員應不待通知, 主動到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等完成進駐,及配合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督導本局各工程 處、工務所及施工標,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 揮官報告。 (二)督導所屬地區工程處參與工程所在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之運作 暨通報。
- 第二編 捷運工程災害 第一章 災害預防 第一節 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安衛月會中實施防災宣導。 二、各工務所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每半年實施 1次防颱防汛及地震防災等防災(工 程災害)緊急救援演練。 三、配合本府實施防災月各項作業。 四、本局每年辦理本府消防局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操作及本局應變小組執勤注意事項 之講習。 五、本局秘書室配合國家防災日辦理防火、防震等防災演練及講習。 第二節 防救設施整備 一、捷運工程局救災資源總量管制表及各工程處工地緊急救援編組裝備數量統計表。 二、各工程處外援器材設施設備類表。 三、各工程處每月定期更新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單一入口登錄平台內之緊急聯絡人資 訊系統。 四、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資料維護更新期程: (一)防汛期間( 5月至11月)每月第 1週定期檢視及更新。 (二)非防汛期間(12月至翌年 4月)雙月的第 1週定期檢視及更新。 (三)人員調動更換時應即時上系統更新。 (四)每月填報及查核資料應填具「臺北市防救災資源–緊急聯絡人員名冊系統 檢核表」,並建檔保存,以供隨時查核。 第三節 本市及新北市互相支援及擴大區域性的救災資源整合 一、依「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有效運用本府救災資源 。 二、督導所屬各工程處辦理防颱防汛高司作業及實兵演練評比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 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新北市水利及下水道局、臺 北市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三、捷運工程於新北市境內發生重大災情時,依災害防救法由新北市政府指揮救災, 本局各工程處配合相關作業。 第四節 風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 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 災作業支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 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督導所轄各施工標廠商加強工區周遭排水系統之巡查, 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 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 作業。 第五節 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 ,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 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 指示事項,並督導所轄各施工標廠商加強工區周遭排水系統之巡查,先行辦理防 救災之整備作業。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 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 作業。 三、施工廠商依據契約規定將各項預防因應措施,納入防洪計畫並確實執行。 第六節 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級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經消防局通知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 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 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一級開設,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節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21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辦理。 第八節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程序 捷運工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51緊急及意外事故處 理作業」辦理。 第九節 易致災之高風險地點維護管理與搶救。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6「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審查及監督作業」及QSOP- R7013「風險管理作業」確實執行。 第二章 災害應變 第一節 組織及職掌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地點為本局15樓,並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 」之指揮運作。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調度組、執行小組(甲、乙組)及行政支 援等,第 1班輪值人員由工務管理處以「一呼百應」通知完成進駐。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之指揮與調度 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市長巡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 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 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位副局長或 總工程司或 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1.分別由本局主任秘書及副總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個颱風,任務為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 其防救災整備情形,並記錄檢核查證結果,及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 救災作業。 2.本檢查作業於本局、各工程處及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由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第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後, 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 作業。 (三)高參組:分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 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課長以 上且經本府消防局受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配合 「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分日、夜 2班值勤。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業 ;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通知後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 ,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 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局及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之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分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 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及路權 室主任、副主任擔任,於本局15樓值勤。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 援事宜(南工程處支援臺北市,北、東工程處支援新北市,並依指揮官 指示,機動調度搶救災作業)。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況及處理情形 ,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 完成時間,每 2小時PO上LINE捷運 B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 體報導本局所轄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PO上LINE捷運 B群組 ,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 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 ,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處長 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EMA2-51-A、EMA2-51 -B、EMA2-51-C之規定辦理通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災害防救會報通知,指揮調度 組立即陳報 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出席會議,則立即通 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甲組):由工務管理處工事企劃課、土木建築課、機電系統課 、計畫管理課、安衛防災課等課之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 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路權室等單位指定 1 位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同仁,於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 值勤,並掌握災情,督導防災人員作業。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彙整各工程處提送之 市長預備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資料,督導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消防局、本府工務局及本局防災信箱及派駐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 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後,由該時間之 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六)執行小組(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指派 2名工程司及聯合開發處指派 1 名工程司擔任,每班 3員於本局15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 ,負責彙整各工程處及聯開工地定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及裝 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 搶修組指示,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災害防救會報資料」 以電子郵件傳送工務局彙整,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 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1.確實掌握各工程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之時間,並登錄於工作日誌上,及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工作記事、大事記要等。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確實於每日上下午 2、 5、 8 、11時,於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之中央速報作業之「出動救災人 員及裝備情形速報( A3a)表」登錄相關資料。 3.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彙整各工程處提報 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 B群 組。 4.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1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 組彙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以e-mail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經彙 整後,陳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 B群組,或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 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5.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6.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7.執行小組(乙組)作業事項,另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 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規定說明。 8.最末班輪值人員第 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第 2人辦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 班費申報作業。 (七)行政支援: 1.由秘書室 2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以提供熱食及駕 駛等行政作業,並排定行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 連絡電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2.另由於局長及副指揮官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或至工地 巡視,其司機一併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3.以上所有工職人員請秘書室依勞基法之規定,於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24小時內報本府勞動局備查。 值勤時間為日班由 08:00至 20:00,夜班由 20:00至翌日08:00 止。值勤 人員應遵照「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確實值勤。 二、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一)由工程處指定適當地點為指揮中心,若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所轄工地由 工程處處長擔任指揮官,並於鄰近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揮救災作業。 第 1班輪值人員由工務管理處以「一呼百應」通知完成進駐。 (二)工程處處本部之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力,原則上須維持組長及組員各 1人 ,發生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 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與配 合本局作業及配合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三)負責其他地方政府工程之工程處必須參加其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並配合其 要求辦理。 (四)應自行訂定工程處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增列各工程處與水 利署、當地政府、當地鄉鎮公所、轄區管線、消防、醫療單位、台鐵、高 鐵、捷運公司及本府相關區公所之緊急應變小組等聯絡電話,颱風來臨前 如有介面請相關單位互相聯絡及支援體系嚴加戒備,以防範強風豪雨確保 捷運在建工程及捷運路網正常營運。 (五)工程處應於「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內,增訂章節納入施工標遭遇重大 工程災害時之應變作業,並依 EMA2-26「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審查 及監督作業」及QSOP-R7013「風險管理作業」確實執行。 (六)工程處應督導廠商落實防洪計畫並於辦理防颱防汛演練時,各工程依目前 施工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新北市水利及下 水道局、臺北市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七)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2小時,值勤時間 為日班由08:00至20:00,夜班由20:00至翌日08:00止。 三、監造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 (一)其所屬各監造單位及監造工務所值勤之組織及人力,仍由各工程處本於權 責,由處長依該處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及現有人力予以考量,自行調 配。 (二)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依各工程處通知開始輪值,並增訂如有發生重大意外 事故而於監造工務所主任辦公室成立前進指揮所時,相關配合救災之應變 作業。 (三)監造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2小時,值勤 時間為日班由08:00至20:00,夜班由20:00至翌日08:00止。 第二節 災害預報、警報 一、災害(颱風)來臨前之作業 (一)本局: 1.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網站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及大雨特報等(大雨 特報之定義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豪雨 」及「超大豪雨」定義)。 2.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本局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各 工程處加強戒備,並適時將中央氣象局傳真資料,傳送各工程處加強警 戒,做好防颱防汛準備。 3.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本市災害應中心或本府消防局 通知,本局工務管理處安衛防災課籌備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防颱防 汛等業務,土木建築課及安衛防災課就業管範圍內,掌握實況,並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示之「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 整備情形運作機制」稽查施工標相關缺失改善情形,確實掌握施工現場 實際狀況。 (二)工程處: 1.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 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應立即督導各工務所,進行各項防颱防汛準備工 作。 2.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 本府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示之「因應颱風 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檢查各施工標各 項安全措施。 3.各工程處應督導所屬監造工務所於颱風來臨前,除依「防颱防汛各項安 全措施加強檢查表」完成安全措施檢查工作外,尤應注意: (1)監造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統之功能(含足 夠數量之抽水設施),並留存紀錄。 (2)工區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發電機、抽水機水管、燃料油於工區待 命,機具上車備妥,沙包、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3)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 定。 (4)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之,或將其拆卸放倒 ,唯物件需固定綁妥。 (5)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倒之虞者,應予綁妥 固定。 (6)開挖部份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 隨時注意地面水及地下水之排洩情形。 (7)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供電線路,且須架空 綁妥防止其泡水,以免發生感電事件。 (8)為防備災害使電話通訊中斷,應建立緊急對外通訊設施,以為因應。 (9)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地。 (10)工區圍籬內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二、災害(颱風)侵襲中之作業 (一)本局: 1.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本局相對應成立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對所轄臺北市工地發生災害時,應於本市防救災作業 支援系統登錄工作記事、大事記要、案件處理情形等資料。 3.掌握各工程處、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 時至22時,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送 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 B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 局所轄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PO上LINE捷運 B群組,以利指 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4.承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 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相關作業,協調相關工程處、監造工務所處理 緊急搶救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相關事宜。 5.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 ,以提供局長報告。 6.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經工程處處長 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EMA2-51-A、EMA2-51 -B、EMA2-51-C 之規定辦理通報,除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外,並依「捷 運工地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標準作業原則」辦理搶救災作業。 (二)工程處: 1.配合本局成立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2.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51緊 急及意外事故處理作業」規定,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 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3.工程處輪值人員,遇有人員傷亡或重大災害時,除應先以電話通報本局 緊急應變小組外,應隨時電話回報搶救災情形。 4.掌握各監造工務所每日上、下午 2、 5、 8、11時陳報之災情,並將災 情彙計總表以電子郵件傳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5.承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 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事宜。 6.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所轄鄰近捷運工地支援,並陳報本局 緊急應變小組報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支援救災,如屬新 北市工程,需與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形配合其指 揮及救災。 7.營運路段由該負責興建之工程處與捷運公司、臺鐵、高鐵等單位保持聯 繫,必要時協助支援救災。 8.各監造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 意物體飛落、高壓電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 帽、安全鞋等防護具。 9.督導各施工標廠商工地現場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材及 急救裝備,並使每一工作同仁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三、災害(颱風)過後之作業: (一)本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調度組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所有與本局 相關案件處理完成後,報告督導官請示局長,同意改為二級開設並同時啟 動本局及各工程處聯絡窗口,另最後 1班輪值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1.通知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同時解除任務及電話通知下一班( 4組)、 秘書室及各工程處解除值勤任務。 2.於二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 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彙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e-mail至本局防災信 箱,由緊急應變小組彙整後,陳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 B群組,或 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之長官知悉。 3.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個上班日應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 議(含策進作為)。 (二)工程處:於接獲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設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1.將災情彙計總表及最新辦理情形以電子郵件傳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 2.災害(颱風)過後,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 狀況。 3.於第 1個上班日,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含策進作為)。 4.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5.各監造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1)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促廠商立即復原外, 並適當予以慰問。 (2)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電、溺水等危險。 (3)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水、湧水及其變化等 ,以防止龜裂、湧水等危險狀況發生。 (4)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制裝置、鋼索等,應重新實施安 全狀況檢查。 6.各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辦理後續災後復舊事宜。 四、檢核事項: (一)依本局風災災害檢核表辦理。 (二)填報時機: 1.「防汛期前階段」:每年 4月30日防汛期前上傳辦理。 2.「災前整備階段」:風災來臨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 3小時內完成初 期災前整備階段之檢核,後續並依災情整備情形隨時填報上傳。 3.「災後復原階段」:依災情復原情形隨時填報上傳。 (三)上傳路徑:本府防災資訊網內網區/本市各類災害SOP檢核表。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CHECKLIST資料夾內之檢核表應以WORD檔編輯,如有附件,需建立「附 件」之資料夾,將檢核表與附件分別存放。 2.檢核過之檢核表應為檢核人員親自簽名及署押時間( 8碼)之掃描檔, 如檢核時間不同,需上傳多次檢核表,可於上傳之檔名自行編碼。 3.本府消防局將於召開災害防救會報前檢視各單位回報情形。 第三節 災害搶救 一、立即督導各監造單位及監造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對於災 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二、各監造單位及監造工務所與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內容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第四節 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各工地針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及使用,需實施安全檢查,防止造成工地二次危害。 第五節 支援救災規劃 附近各施工標相互支援車輛、機具、人員執行搶救災作業,並配合「工程搶修組」之 指揮運作。 第六節 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人員疏散與救生任務,緊急通報 119勤務中心請求援助。 第七節 回應媒體之機制 一、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由各 單位落實執行。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有關災情處理之新聞發布應依「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 第三章 災害善後重建 第一節 召開檢討會,檢討災損及得失 第二節 建立災後復舊機制 一、工程復舊 (一)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工作,並紀錄彙整及 控管。 (二)主動與媒體聯繫適時發佈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資訊,尋求市民支持 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一)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二)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一)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問及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 (二)捷運工程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成立專案委員會進行全面檢討,製 作捷運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傳承。 (三)損鄰事件處理,則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17損鄰事件處理」辦理。 四、施工廠商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三節 附錄 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表。 二、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三、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通報單。 五、○○颱風等天然災害各工程處提報災情後續辦理情形。 六、捷運工地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標準作業原則。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3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工字第10532412501號函修正全文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