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捷運工程災害 第一章 災害預防 第一節 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安衛月會中實施防災宣導。 二、各工務所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上半年實施防颱防汛( 地震)緊急救援演練,下半年實施捷運工程災害緊急救 援演練。 三、配合本府實施防災月各項作業。 四、本局每年辦理本府消防局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操作及本 局應變小組執勤注意事項之講習。 五、本局秘書室配合國家防災日辦理防火、防震等防災演練 及講習。 第二節 防救設施整備 一、捷運工程局救災資源總量管制表及各工程處工地緊急救 援編組裝備數量統計表。 二、各工程處外援器材設施設備類表。 三、各工程處每月定期更新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單一入口登 錄平台內之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 四、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資料維護更新期程: (一)防汛期間(5 月至 11 月)每月第 1 週定期檢視及 更新。 (二)非防汛期間(12 月至翌年 4 月)雙月的第 1 週 定期檢視及更新。 (三)人員調動更換時應即時上系統更新。 (四)每月填報及查核資料應填具「臺北市防救災資源-緊 急聯絡人員名冊系統檢核表」,並建檔保存,以供隨 時查核。 第三節 本市及新北市互相支援及擴大區域性的救災資源整合 一、依「臺北市政府支援外縣(市)辦理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有效運用本府救災資源。 二、督導所屬各工程處辦理防颱防汛高司作業及實兵演練評 比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關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新北市水利及下水道局、臺北市 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三、捷運工程於新北市境內發生重大災情時,依災害防救法 由新北市政府指揮救災,本局各工程處配合相關作業。 第四節 風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 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 業支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 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督導所轄 各施工標廠商加強工區周遭排水系統之巡查,先行辦理 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時,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 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 第五節 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 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督導所轄各施工標廠 商加強工區周遭排水系統之巡查,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 備作業。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時,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 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 三、施工廠商依據契約規定將各項預防因應措施,納入防洪 計畫並確實執行。 第六節 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 級以上或本市有災情 發生之虞,經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 ,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 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 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 事項。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 級以上或震災影響 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 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 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除立即指派高 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0 地震後之處置作業」 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節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除防洪管制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21 施工標與營運區隔介面破 除防洪管制」辦理。 第八節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程序 捷運工地發生緊急及意外事故時,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 A2-51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作業」辦理。 第九節 易致災之高風險地點維護管理與搶救。 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EMA2-26「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 審查及監督作業」及 QSOP-R7013 「風險管理作業」確實執 行。 第二章 災害應變 第一節 組織及職掌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地點為本局 15 樓,並配合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指揮調度組、執行小組(甲、乙組)及行政支援 等,第 1 班輪值人員由工務管理處以「一呼百應」通 知完成進駐。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 救處理之指揮與調度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 會報、市長巡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 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 另指派 1 位副局長或總工程司或 1 位副總工程 司代表參加或代為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1.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所 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 風,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 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 、災中應變與災後復原情形,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 小組防救災作業。 2.本督導檢核作業於本局、各工程處及工務所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後,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甲組 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核時間後,由該時間之 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往各工程處 完成檢核作業。 (三)高參組:分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 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 品保處、技術發展處等副工程司或課長以上且經本府 消防局受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 中心配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分日、夜 2 班值勤。 1.第 1 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 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 發生,經消防局通知後於 1 小時內完成進駐,若 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 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 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 作為本局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分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 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品保處、 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及路權室主任、副 主任擔任,於本局 15 樓值勤。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 力、物資之調度及支援事宜(原則上以南工程處支 援臺北市,北、東工程處支援新北市,惟仍應依指 揮官指示,機動調度搶救災作業)。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 災情狀況及處理情形,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 日 8 時至 22 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 時間,每 2 小時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惟 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工地災情 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 組,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市長、副市長、 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 小時前彙整各 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 害),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 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51-A、EMA2-51-B、EMA 2-51-C 之規定辦理通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工作會報 通知,指揮調度組立即陳報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 指定其代理人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 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甲組):由工務管理處各課之課長暨綜合 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 發處、品保處、技術發展處、路權室等單位指定 1 位課長或副工程司以上同仁,於本局 15 樓「緊急應 變小組」分日夜 2 班值勤,並掌握災情,督導防災 人員作業。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 追蹤。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 彙整各工程處提送之市長預備召開之工作會報資料 ,於經指揮調度組核可後,督導乙組人員依限以 e -mail 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消防局、本 府工務局及本局防災信箱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之高參信箱,並電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 等相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及各單位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 單 e-mail 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本局緊急 應變小組知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 急案件之即時處理。 7.第 1 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 查時間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 派車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六)執行小組(乙組):由工務管理處每班指派 2 名工 程司擔任,於本局 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 班值勤,負責彙整各工程處適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 出動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本市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運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搶修組指示 ,將「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工作會報 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工務局彙整,及配合本市災害 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 1.確實掌握各工程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之時間,並登 錄於工作日誌上,及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工作 記事、大事記要等。 2.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 時至 2 2 時,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 完成時間,陳送指揮調度組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 3.聯合開發處應設一聯絡窗口,負責聯開工地災害相 關資料之提供,以利彙辦。 4.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 1 級開設後 1 小時內 ,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彙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 情形,以 e-mail 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經彙整 後,陳送指揮調度組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 倘若 LINE 功能異常,確認無法送出時,應重新以 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 冊」簡訊平台群組之長官知悉。 5.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 務。 6.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7.執行小組(乙組)作業事項,另以「臺北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規 定說明。 8.最末班輪值人員第 1 人簽報結報及誤餐,第 2 人辦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班費申報作業。 (七)行政支援: 1.由秘書室 2 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 小組,以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並排定行政 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 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 關事宜。 2.另由於局長及副指揮官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 變中心開會或至工地巡視,其司機一併納入本局緊 急應變小組。 3.以上所有工職人員請秘書室依勞基法之規定,於本 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24 小時內報本府勞動局備查 。 值勤時間為日班由 08:00 至 20:00,夜班由 20:00 至翌日 08:00 止。值勤人員應遵照「臺北市政府捷 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確實 值勤。 二、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一)由工程處指定適當地點為指揮中心,若發生重大意外 事故時,所轄工地由工程處處長擔任指揮官,並於鄰 近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揮救災作業。第 1 班輪 值人員由工務管理處以「一呼百應」通知完成進駐。 (二)工程處處本部之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力,原則上須維 持組長及組員各 1 人,發生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 、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 急措施與配合本局作業及配合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三)負責其他地方政府工程之工程處必須參加其災害應變 中心之運作並配合其要求辦理。 (四)應自行訂定工程處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 將增列各工程處與水利署、當地政府、當地鄉鎮公所 、轄區管線、消防、醫療單位、台鐵、高鐵、捷運公 司及本府相關區公所之緊急應變小組等聯絡電話,颱 風來臨前如有介面請相關單位互相聯絡及支援體系嚴 加戒備,以防範強風豪雨確保捷運在建工程及捷運路 網正常營運。 (五)工程處應於「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內,增訂章節 納入施工標遭遇重大工程災害時之應變作業,並依 E MA2-26「捷運工程施工廠商風險管理審查及監督作業 」及 QSOP-R7013 「風險管理作業」確實執行。 (六)工程處應督導廠商落實防洪計畫並於辦理防颱防汛演 練時,各工程依目前施工現況得邀請當地水利主管機 關(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新北市水利及下水道局、臺 北市工務局水利處)實施大區域聯防防汛演習。 (七)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續超 過 12 小時,值勤時間為日班由 08:00 至 20:00, 夜班由 20:00 至翌日 08:00 止。 三、監造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 (一)其所屬各監造單位及監造工務所值勤之組織及人力, 仍由各工程處本於權責,由處長依該處之災害防救業 務執行計畫及現有人力予以考量,自行調配。 (二)第 1 班輪值人員必須依各工程處通知開始輪值,並 增訂如有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而於監造工務所主任辦公 室成立前進指揮所時,相關配合救災之應變作業。 (三)監造工務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之值勤時間不得連 續超過 12 小時,值勤時間為日班由 08:00 至 20: 00,夜班由 20:00 至翌日 08:00 止。 第二節 災害預報、警報 一、災害(颱風)來臨前之作業 (一)本局: 1.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網站所公佈之氣象資訊如颱風 及大雨特報等(大雨特報之定義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新修訂之「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 大豪雨」定義)。 2.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本局以電子郵 件或通訊軟體通知各工程處加強戒備,並適時將中 央氣象局傳真資料,傳送各工程處加強警戒,做好 防颱防汛準備。 3.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本市災害 應中心或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局工務管理處安衛防 災課籌備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防颱防汛等業務 ,土木建築課及安衛防災課就業管範圍內,掌握實 況,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示之「因應颱風 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 」,於可能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 24 小時,對其位 於影響範圍之高風險在建工程再次全數巡查,並對 所執行之重點防汛工程辦理防汛整備抽查作業,依 其所附檢查結果一覽表內容逐項進行檢查。 (二)工程處: 1.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及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應立即 督導各工務所,進行各項防颱防汛準備工作。 2.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消防局通報,各工程處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示之「因應颱風豪雨來襲 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於可 能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 24 小時,對其位於影響範 圍之高風險在建工程再次全數巡查,並對所執行之 重點防汛工程辦理防汛整備抽查作業,依其所附檢 查結果一覽表內容逐項進行檢查。 3.各工程處應督導所屬監造工務所及監造廠商於颱風 來臨前,除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 」完成安全措施檢查工作外,尤應注意: (1)監造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 水系統之功能(含足夠數量之抽水設施),並留 存紀錄。 (2)工區救災之吊卡車、抽水機、發電機、抽水機水 管、燃料油於工區待命,機具上車備妥,沙包、 太空包裝上運輸之車輛到位待命。 (3)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 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定。 (4)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 之,或將其拆卸放倒,唯物件需固定綁妥。 (5)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 倒之虞者,應予綁妥固定。 (6)開挖部份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 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隨時注意地面水及地下水之 排洩情形。 (7)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 供電線路,且須架空綁妥防止其泡水,以免發生 感電事件。 (8)為防備災害使電話通訊中斷,應建立緊急對外通 訊設施,以為因應。 (9)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 免危害工地。 (10) 工區圍籬內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二、災害(颱風)侵襲中之作業 (一)本局: 1.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運用功能編組作業規定,本 局相對應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對所轄臺北市工地發生災害時, 應於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登錄工作記事、大事 記要、案件處理情形等資料。 3.掌握各工程處、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不論有無災 情發生,應於每日 8 時至 22 時,彙整各工程處 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送指揮 調度組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惟有緊急意外 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工地災情時,應立即 督導各工程處 PO 上 LINE 捷運 B 群組,以利指 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4.承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 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相關 作業,協調相關工程處、監造工務所處理緊急搶救 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相關事宜。 5.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 小時前彙整各 工程處提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6.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 害),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 局工務管理使用手冊 EMA2-51-A、EMA2-51-B、EMA 2-51-C 之規定辦理通報,除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外,並依「捷運工地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標準作業原 則」辦理搶救災作業。 (二)工程處: 1.配合本局成立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 2.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本局工務管 理手冊「EMA2-51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作業」規定 ,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 利於迅速處置。 3.工程處輪值人員,遇有人員傷亡或重大災害時,除 應先以電話通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外,應隨時電話 回報搶救災情形。 4.掌握各監造工務所每日上、下午 2、5、8、11 時 陳報之災情,並將災情彙計總表以電子郵件傳至本 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5.承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配合「工程搶修組」探詢 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 緊急搶救及救災人員裝備調度等事宜。 6.如災情擴大,可請本局相關工程處所轄鄰近捷運工 地支援,並陳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報請本市災害應 變中心「工程搶修組」支援救災,如屬新北市工程 ,需與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取得聯繫,並依災害情 形配合其指揮及救災。 7.營運路段由該負責興建之工程處與捷運公司、臺鐵 、高鐵等單位保持聯繫,必要時協助支援救災。 8.各監造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 開搶救行動時,應注意物體飛落、高壓電線斷落、 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帽、安全 鞋等防護具。 9.督導各施工標廠商工地現場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 手電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裝備,並使每一工作同仁 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三、災害(颱風)過後之作業: (一)本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調度組於防救災作業支 援系統內所有與本局相關案件處理完成後,報告督導 官請示局長,同意改為二級開設並同時啟動本局及各 工程處聯絡窗口,另最後 1 班輪值人員應辦理下列 事項: 1.通知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同時解除任務及電話通 知下一班(4 組)、秘書室及各工程處解除值勤任 務。 2.於二級開設後 1 小時內,請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 組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彙整所 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e-mail 至本局防災信箱, 由緊急應變小組彙整後,陳送指揮調度組 PO 上 L INE 捷運 B 群組,或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 收災情簡訊之相關主管名冊」之長官知悉。 3.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 個上班日 應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含策進作為)。 (二)工程處:於接獲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設時,應辦 理下列事項: 1.將災情彙計總表及最新辦理情形以電子郵件傳至本 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2.災害(颱風)過後,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 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 3.於第 1 個上班日,主動召開災情檢討會議(含策 進作為)。 4.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 確實統計回報。 5.各監造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 (1)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 促廠商立即復原外,並適當予以慰問。 (2)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 電、溺水等危險。 (3)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 水、湧水及其變化等,以防止龜裂、湧水等危險 狀況發生。 (4)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制裝置、鋼 索等,應重新實施安全狀況檢查。 6.各監造工務所及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辦理後續災後復 舊事宜。 四、檢核事項: (一)依本局風災災害檢核表辦理。 (二)填報時機: 1.「防汛期前階段」:每年 4 月 30 日防汛期前上 傳辦理。 2.「災前整備階段」:風災來臨時,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後 3 小時內完成初期災前整備階段之檢核,後 續並依災情整備情形隨時填報上傳。 3.「災後復原階段」:依災情復原情形隨時填報上傳 。 (三)上傳路徑:本府防災資訊網內網區/本市各類災害 S OP 檢核表。 (四)其他注意事項: 1.CHECKLIST 資料夾內之檢核表應以 WORD 檔編輯, 如有附件,需建立「附件」之資料夾,將檢核表與 附件分別存放。 2.檢核過之檢核表應為檢核人員親自簽名及署押時間 (8 碼)之掃描檔,如檢核時間不同,需上傳多次 檢核表,可於上傳之檔名自行編碼。 3.本府消防局將於召開工作會報前檢視各單位回報情 形。 第三節 災害搶救 一、立即督導各監造單位及監造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 續追蹤復舊狀況,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二、各監造單位及監造工務所與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內容 辦理災害搶救事宜。 第四節 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各工地針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及使用,需實施安全檢查, 防止造成工地二次危害。 第五節 支援救災規劃 附近各施工標相互支援車輛、機具、人員執行搶救災作業, 並配合「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第六節 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人員疏散與救生任務,緊急通報 119 勤務中心請求援助。 第七節 回應媒體之機制 一、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新聞發布相 關作業注意事項」,由各單位落實執行。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有關災情處理之新聞發布應 依「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 三、輿情蒐集查證:本局各單位應就業務權管範圍進行輿情 蒐集及查證,查證方式為先至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查看 是否有類似災情案件,若查該災情訊息為錯誤訊息得視 需要進行澄清,若確認為災情案件則應於本市防救災作 業支援系統新增並標註關注案件,以利幕僚人員進行追 蹤管制。 四、遇有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時,應依「府級重大緊急事件應 變小組暨新聞發布 SOP」,由秘書室(公關)課主政。 第三章 災害善後重建 第一節 召開檢討會,檢討災損及得失 第二節 建立災後復舊機制 一、工程復舊 (一)對捷運系統工程受災地點之相關災情及設施進行勘查 工作,並紀錄彙整及控管。 (二)主動與媒體聯繫適時發佈捷運系統工程災害復建相關 資訊,尋求市民支持與諒解。 二、環境清理復舊 (一)有計畫進行災後環境復原及重建。 (二)聯繫相關單位協助,儘速恢復災區民眾生活機能。 三、第三人損害理賠 (一)捷運工程災害造成民眾損失應有計畫進行災後慰問及 補助,以免造成民怨。 (二)捷運工程災後立即成立復舊作業小組或成立專案委員 會進行全面檢討,製作捷運事故災害紀錄,落實經驗 傳承。 (三)損鄰事件處理,則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EMA2-17 損 鄰事件處理」辦理。 四、施工廠商依契約規範辦理災害重建。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三節 附錄 一、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組織表。 二、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三、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通報單。 五、○○颱風等天然災害各工程處提報災情後續辦理情形。 六、捷運工地重大災害應變處理標準作業原則。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3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8)北市捷工字第1083006825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