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製作統計圖表目的 統計圖表包含統計圖及統計表,而製作統計圖表之目的,是在表達真 相、解釋事實的前提下,將龐雜的統計資料簡化陳示,達到使閱讀者 更易於了解及掌握統計資料所蘊含之訊息。
- 貳、製作統計圖應行注意事項 一、製圖原則 (一)統計圖應以適當方式傳達正確的資訊,不宜太過花俏。 (二)為使群體所蘊含特質得以充分顯現,指標不宜太多。 二、製圖共同注意事項 (一)基本要素要齊全:製圖時應檢視統計圖是否具備標題、資料單位、 資料時間、座標軸刻度、圖例說明及資料來源等基本要素如圖示( A) 。 (二)刻度範圍要完整:座標軸應儘量以零為基線,並以基線為出發點作 圖,最高之刻度線應能包含資料中最大數值,如圖示(A) 。 (三)刻度要適當:座標軸須訂定適當的刻度及距離,避免採用對數、過 大或太小之刻度,造成圖形的變動與資料所蘊含之訊息不一致之誤 解,如圖示(B) 。 (四)刻度距離要一致:座標軸刻度距離及所代表大小應一致,如使用破 格呈現,刻度距離仍需與原來一致,如圖示(A) 。 (五)刻度單位要易讀:座標軸刻度數字若位數過多時,宜提高單位增加 易讀性。如圖示(A) 。 (六)刻度適當採用破格線:數列有 1 或 2 項數量對其他數量相對差 異特別大,致曲線波動不夠明顯,無法清楚呈現數量間差異時,宜 使用破格線,惟基線仍應以零為出發點,如圖示(A) 。 (七)適當採用雙座標軸:單位不同、數值差距過大時,宜採雙座標軸圖 形呈現,並標明單位與對應之左、右座標軸,如圖示(A) ,並以 左座標軸為主要座標軸。 (八)指導線要適當:指導線可幫助判讀資料數量,然不宜太多,以免喧 賓奪主或使圖形趨於複雜。 三、常用統計圖類型 一般常用的統計圖有點圖或散布圖、長條圖、折線圖、區域圖、面積 圖、雷達圖、放射環形圖及矩形式樹狀圖等,茲簡要分述如后: (一)點圖或散布圖 1.說明:通常為研究變量間相關性而蒐集成對的數據,以點圖形來 表示其相關情形。 2.類型:常見為 XY 散布圖及統計地圖。 (1)XY 散布圖:將 n 筆成對資料(xi ,yi), i=1,2,…,n,畫 於坐標平面上,所得圖形稱為 Y 對 X 的散布圖,若趨勢線 斜率為正表示兩變量間具正相關性,斜率為負表示兩變量具負 相關性。 (2)統計地圖:以同樣大的點符號表示數量分布的統計地圖,每一 區域內所包含的點數與該區域實有的數量成比例,或以顏色、 密度之濃淡表示指標值的大小,可一目了然呈現其地理分布。 (二)長條圖 1.說明:以若干等寬平行長條之長短表示類別項目之數量大小,適 合非連續性資料之數值比較及趨勢變化。 2.注意事項:各條排列次序如沒有特定順序,以資料數量大小依序 排列,更能清楚顯示其重要程度,若為時間數列則依時間先後次 序排列。 3.類型:大致可區分為垂直型、水平型、上下對稱型、組合型、堆 疊型、立體型等 6 種。 (1)垂直型:又稱直條圖,係最常被使用的一種形式,且常被用來 左右相互比較。 (2)水平型:又稱橫條圖,較適用於與時間變化無關的數量比較, 或類別項目名稱冗長時之呈現方式。 (3)上下對稱型:適用類別數值為基線不同方向之呈現方式。 (4)組合型:適用類別項目 2 個以上,且須相互比較之呈現方式 。 (5)堆疊型:適用同時比較類別總數與各項目之呈現方式。 (6)立體型:適用於表現整體立體感之呈現方式;陰影、厚度及角 度的表現,應避免造成視覺誤導,訊息傳達錯誤。 (三)折線圖 1.說明:以線條的起伏表示某種現象之分配或變動情形,適用於時 間數列資料,一般以橫軸表示時間,縱軸表示數值;習慣上按時 間先後由左而右依序繪製(越靠右側資料越新)。 2.注意事項: (1)指標值之座標間距大小須適當,因過大或過小導致所表現的走 勢過於平滑或激烈變化,均不適宜。 (2)如要呈現數值,以不遮住線為原則,儘量標示在曲線上方。 3.類型:大致可區分為基本型及混合型 2 種。 (1)基本型:係一般常用的呈現方式。 (2)混合型 甲.說明:混合型通常運用於表達下列情形 A.性質相異或單位不同的資料(如實際數量與平均數,累計 數與成長率)。 B.數值上有差異的資料(如全體與細項)。 C.可看出相關性的資料(如氣溫與降水量)。 乙.注意事項:當折線圖與直條圖併用時,由於直條圖較顯眼, 容易被當成圖表的主體,因此主要資料宜使用直條圖,而輔 助資料則使用折線圖。 (四)區域圖 1.說明:為面積形式的折線圖,可同時表現並比較數量、變化趨勢 。 2.注意事項:一般係使用註記而不使用圖例,習慣上將數量大或變 動少的資料放置於最下層。 (五)面積圖 1.說明:以面積大小表示統計資料大小,通常為顯示各項目占總體 的百分比,因此所有面積百分比加總必為 100%。 2.類型:大致可區分為圓形圖、扇形圖、帶狀圖、立體圖等 4 種 。 (1)圓形圖 甲.說明:係將資料換算成百分率,再以 360 度的圓形來表示 。 乙.注意事項: A.在無特殊需求下,通常以 12 點鐘方向為基準,將統計資 料所占比率以順時鐘方向由大到小順序標示(至「其他」 資料項則例外,通常列於最後表達且比重不宜過高)。 B.類別名稱文字過多時,可往外拖曳。 C.圓形圖主要表示各區域相對重要性,不能表達其數值大小 ;兩個圓形圖只能比較其結構比,不能比較其數值。 (2)扇形圖 甲.說明:係用以顯示 2 個樣本構成比的差異,具對比效果。 乙.類型:大致可區分為上下對稱及左右對稱 2 種。 A.上下對稱:資料顯示以水平線零度由左而右依序排列。 B.左右對稱:資料顯示以垂直線零度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3)帶狀圖:以長方形全部面積為 100%,由每部分面積所占大小 來觀察指標變化。 (4)立體圖:適用於表現整體立體感之呈現方式;陰影及厚度的表 現,應避免造成視覺誤導、訊息傳達錯誤。 (六)雷達圖 1.說明:由圖表的中心點以等距離往外擴展到每一組的類別名稱上 ,即每一組數列資料各有一個數值座標軸;通常係表示不同評估 準則下,各變項距離中心的情形。 2.注意事項:為正確傳遞數據訊息,雷達圖各座標軸上刻度應相同 ,否則不易看出數據實際內涵。 (七)放射環形圖 1.說明:以同心圓方式由內至外表示不同階層類別,最內的圓圈代 表最上階層,透過各層類別面積大小,顯示各類別占各階層比重 。 2.注意事項:為正確傳遞數據訊息,各階層中各類別應能互斥,以 正確呈現各類別所占比重。 (八)矩形式樹狀圖 1.說明:以面積大小來表現不同類別占總體的關係,類別占比大者 在左邊。 2.注意事項:為正確傳遞數據訊息及各類別組成階層資料占比,製 作時各類別以不超過三個階層為佳,同類別以相同顏色呈現。 四、統計圖範例 (一)範例 1 1.圖 1(錯誤範例) 2.圖 2-1(修正範例) 3.圖 2-2(修正範例) (二)範例 2 1.圖 1(錯誤範例) 2.修正後之圖請參考範例 1 之圖 2-1 與圖 2-2。 (三)範例 3 1.圖 1(錯誤範例) 2.圖 2(修正範例) (四)範例 4 1.圖 1(錯誤範例) 2.圖 2(修正範例) (五)範例 5 1.圖 1(錯誤範例) 2.圖 2(修正範例) (六)範例 6 1.圖 1(錯誤範例) 2.圖 2(修正範例)
- 參、製作統計表應行注意事項 一、製表原則 (一)統計表不宜過度複雜化。 (二)統計數據宜注意其相互間順序及因果關係。 (三)製作統計表宜善用歷史資料。 (四)所呈現的統計數據應可供研究分析用。 二、製表共同注意事項 (一)統計表應明白顯示下列項目 1.統計表名:置於表上端,應指明統計範圍及對象,必要時可顯示 統計時間、地域及其特性。 2.表頭、表側分類 (1)科目:統計表內所列各種科目,應與以往造報之資料科目一致 ,避免前後矛盾,如因特殊情形致有變更者,應將變更之原因 及其變更之科目意義範圍,詳加說明;科目之分類,已訂標準 者依其分類標準順序由上而下、由左而右依序排列,無標準者 依慣例,並求一致性及符合周延及互斥原則。 (2)單位:資料之單位均應註明,其採行習用單位或經折合之單位 ,均應將其折合之方法詳細說明;另表內數字具相同單位者, 單位置於右上方,各欄不同單位者應於各欄括號加註。 (3)資料時期:如屬靜態以○○年底或○○月底表示,如為動態則 以○○年○○月或○○月至○○月表示。 (4)總計、合計、計、小計:應一律置於最上及最左第一欄;重要 資料儘量置於靠上、靠左。其併用時應有層次分別,四層併用 時,其關係如下: 3.內容主體 (1)統計表內數字太長者,其單位可予提高,尾數四捨五入。 (2)分位點及小數點,應嚴格區分清楚。 4.應註明資料來源。 (二)統計表無法表達完整者,應以附註說明 1.數據中有需要解釋者,應於該數據或科目旁註明符號,並於表末 中以文字分析或附註說明,就其表達之意義(含相關資料之背景 、條件……等)具體明白指出,以避免他人解讀、應用錯誤。 2.若前後期資料變動趨勢有差異過大情形,應附註說明原因。 (三)其他 1.表下端須加註說明時,一般依序為「資料來源」、「說明」及「 附註」。 2.如 1 表多頁時,僅 2 頁者於第 2 頁表名後標明(續),2 頁以上者第 2 頁起標明(續 1)、(續 2)……(續○完)。 三、常用統計表類型 製作統計表時,宜運用主要分類、次要分類予以組合,俾呈現數據群 體的對比特性。又統計表應視數據繁簡程度,以 1 維(1 個變數, 例如性別)、2 維(2 個交叉變數,例如性別、年齡)、3 維(3 個 交叉變數,例如學歷、性別、年齡)或包含時間數列之階層架構予以 清楚呈現,惟維數不宜過高(一般不超過 3 維),以避免表格複雜 不利閱讀。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1 維統計表 (二)2 維統計表 (三)3 維統計表 (四)包含時間數列之階層架構 四、統計表常用符號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07 年 11 月 28 日主統法字第 1070300 958 號函修正「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 (二)注意事項:前述符號以「-」、「--」、「...」 及「0」 最常被 混淆使用,宜特別加以區別後妥適運用。 五、統計表範例 (一)範例 1(標準範例) (二)範例 2 1.表 1(錯誤範例) 2.表 2(修正範例) (三)範例 3 1.表 1(錯誤範例) 2.表 2(修正範例) (四)範例 4 1.表 1(錯誤範例) 2.表 2(修正範例)
- 肆、表達統計數據應行注意事項 一、對立比率與構成比之表達 (一)對立比率(ratio) ,又稱關係比例,指兩種統計並無總計與內容 結構關係,而作比較之比率。其比率不稱「占」多少,而稱「對」 ○○之比例為多少,或「平均每」○○有多少。如負債總額「對」 資產總額之比例為 20% ;「平均每」平方公里有 9,700 人;支 付數「為」預算數 50% 。 (二)構成比(proportion),又稱分配比率,即全體統計數中,某一部 分所占之比率。一般皆以百分比表示,又稱百分分配;另各部分之 構成比加總等於 100%,故其比率應稱「占」多少。如交通事故死 亡人數男性「占」93%,女性「占」7% ;人事費預算「占」行政 管理費預算 25% 。 二、百分比與百分點之表達 (一)百分比,係指用一百做分母的分數。一般所稱之增加率、成長率、 結構比,均用百分比表示。如勞動力人口 1,187 千人,較 10 年 前之 1,161 千人,增加 2.24% 。 (二)百分點,係指兩個百分比之比較,即兩個百分比相減,稱增減多少 個百分點。如失業率 3.7%,較 10 年前之 2.9% 增加 0.8 個 百分點。 三、增減比較之表達 (一)增減數:當期較上期增減數=當期數值-上期數值。 (二)增減百分比:當期較上期增減百分比=(當期數值-上期數值)÷ 上期數值×100% 。 (三)差距倍數:若當期數值「為」上期數值的「X」 倍(即當期數值÷ 上期數值=X),一般用當期「較」上期增加「X-1」 倍表達。 (四)統計表中兩數值比較增減計算時,若結果為「0」 ,代表其計算結 果為無數值。增減百分比如為「-」 除以「-」 、「數值」除以「 -」、「-」除以「數值」,一般均習慣以「--」無意義數值表示; 另增減數為百(千)分點,且與實數一併呈現時,一般習慣加括號 ()以示區別,而遇有一正數與一負數比較時,通常僅比較增減數 。茲舉例說明如下:
- 伍、附則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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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8)府授主公統字第1083004803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