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製作統計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一、製表原則 (一)統計報表不宜過度複雜化。 (二)統計數據宜注意其相互間順序及因果關係。 (三)製作統計報表宜善用歷史資料。 (四)所呈現的統計數據應可供研究分析用。 二、列表方式 製作統計報表時,宜運用標識、群體別予以組合,俾呈現數據群體的對比特性。又統計 報表應視數據繁簡程度,以一維(一個變數,例如性別)、二維(二個交叉變數,例如 性別、年齡)、三維(三個交叉變數,例如學歷、性別、年齡、)或包含時間數列之階 層架構清楚呈現。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一維統計表 平均薪資按性別分(二)二維統計表 平均薪資按性別、年齡分
性別 總 計 2萬元以下 2-3萬元 3-4萬元 4萬元以上 總計 男 女 標識別:平均薪資分組 群體別:男、女 (三)三維統計表 平均薪資按學歷、性別、年齡分性 別 總計 2 萬元以下 2-3 萬元 3-4 萬元 4 萬元 以上 合計 15-20 歲 20-25 歲 25-30 歲 30-35 歲 .. .... 總計 男 女 標識別:平均薪資分組 群體別:性別、年齡 (四)包含時間數列之階層架構 歷年平均薪資按年齡分性 別 及 學 歷 別 總 計 2 萬元以下 2-3 萬元 3-4 萬元 4 萬元 以上 合 計 15-20 歲 20-25 歲 25-30 歲 30-35 歲 .. .... 總 計 標識別:平均薪資分組 群體別:學歷、性別、年齡 男 合計 國中以下 高中(職) 大專(學) 研究所以 上 女 合計 國中以下 高中(職) 大專(學) 研究所以 上 三、編製須知 (一)統計報表應明白顯示下列項目 1.統計表名 應指明統計範圍及對象,必要時可顯示統計時間、地域及其特性。 2.表側分類 (1)科目:統計表內所列各種科目,應與以往造報之資料科目一致,避免前後矛 盾,如因特殊情形致有變更者,應將變更之原因及其變更之科目意義範圍, 詳加說明;科目之分類,已訂標準者依其分類標準順序由上而下、由左而右 依序排列,無標準者依慣例,並求一致性及符合周延及互斥原則。 (2)單位:資料之單位均應註明,其採行習用單位或經折合之單位,均應將其折 合之方法詳細說明;另表內數字具相同單位者,單位置於右上方,各欄不同 單位者可於各欄括號加註。 (3)資料時期:如屬靜態以XX年底或XX月底表示,如為動態則以XX年XX 月或XX月至XX月表示。 (4)總計、合計、計、小計:應一律置於最上及最左第一欄;重要資料儘量置於 靠上、靠左。其併用時關係如下:(略) 3.內容主體 (1)統計表內數字太長者,其單位可予提高,尾數四捨五入。 (2)分位點及小數點,應嚴格區分清楚。 (3)數據未詳者,以「…」表示,並註明其原因;無事實之項目以「-」表示; 又數據經四捨五入為零時,以「0」表示。 (二)統計報表無法表達完整者,應以附註說明: 1.數據中有須要解釋者,應於該數據或科目旁註明符號,並於表末中以文字分析 或附註說明,就其表達之意義(含相關資料之背景、條件……等)具體明白指 出,以避免他人解讀、應用錯誤。 2.凡屬不能公開之資料,應於表上註明其保守秘密之程度。 (三)其他 1.資料來源:統計表中資料來源,應詳加說明。 2.頁次:一表多頁時,僅二頁者於第二頁表名後標明(續),二頁以上者第二頁 起標明(續一)、(續二)......(續X完)。年別 總計 2 萬元以下 2-3 萬元 3-4 萬元 4 萬元 以上 合計 15-20 歲 20-25 歲 25-30 歲 30-35 歲 .. .... : 89年 90年 91年 : 標識別:平均薪資分組 群體別:年齡 - 貳、統計數據呈現範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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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三字第09200711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
(原名稱:統計數據標準呈現範例及其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製作統計報表應行注意事項及其統計數據呈現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