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準則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學生之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視為本自治 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同一人。
- 第 4 條家長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 罷免辦法、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 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應明定通訊選舉之辦理方式。 第一項選監人員應推選五人至九人,並應包含學校人員。
- 第 6 條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報 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 一 組織章程。 二 選舉罷免辦法。 三 財務處理辦法。 四 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五 議事規則。 六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七 會務人員名冊。 八 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 前項會務人員名冊應包括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選監人員 、會計、秘書、出納、班級代表及候補委員之名冊。 家長會報請核定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教育局應通知其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核定,並委請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派員到 校輔導。 前項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教育局依第一項規定核定後,由學校發給會長當選證書,並由家長會發給 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聘書。
- 第 19 條家長會之秘書、會計及出納,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 學校人員。 二 會長之三親等以內親屬。 學校應指派人員擔任與家長會之聯繫工作,並為必要之支援。
- 第 20 條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金融機構家 長會專戶存摺正本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及現金出納表等相關帳 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前項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會長移交次任會長一份、自存一 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前任及新任會長之移交,應由校長監交。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4022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473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4、6、19、2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