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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3077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 員報府聘(派)之: 一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 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四 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五 土地開發及財務分析專家學者一人。 六 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七 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八 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一人。 九 建築投資業代表一人。 十 法律專家學者一人。 十一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二 相關公益團體代表一人。 十三 本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 十四 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十五 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十六 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十七 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十八 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十九 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二十 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副處長。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其連 任以二次為限。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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