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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2-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客一字第10930038231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 三、補助對象: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且設籍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之市民。 (二)團體:會址設於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 校(含社區大學)。 公、私立大學碩、博士研究生,得申請學術調查研究補助,不受前項 第一款之限制。
  • 四、補助金額: 依本會當年度補助預算,補助申請者所提活動或研究計畫所需經費之 一部。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 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為鼓勵教育機構或團體投入客家語言傳承及文 化扎根之工作,凡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含社區大學)之申請案 及對客家語言、文化、民俗或其他信仰傳承工作有重大成效者,得不 受上開百分之五十之限制。 補助金額依各補助計畫規定。 個人或團體接受本會以不同申請案補助時,補助金額以不同案件認定 ,惟單一案件合計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 ,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 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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