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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綜字第10535821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教育國際交流各級學校姊妹校交流活動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締結國外姐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符合下列之目標: (一)發展多元的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 三、學校締結國外姐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對象普及化:宜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避免過度集中某些國家、地區或城市。 (二)訊息資訊化:交流活動的訊息傳播應該資訊化,並提供便捷且詳細的交流資訊, 方便相關學校或人員取得活動訊息。 (三)活動系統化:交流活動應作整體性之規劃,而且具有延續性、永續性。 (四)方式多元化:交流的方式可結合資訊科技進行網際交流。 (五)內容深度化:除學術交流、師生互訪、體育、民俗、藝術交流外,更可增加國際 文化、國際問題、教育制度、課程與教學經驗等的研究與合作。
  • 四、學校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時,須合於下列規定: (一)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對象應為已向該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並以 同級學校為原則。 (二)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計畫書(如附件一)內容應包含:對象、學校資料、交流 內容、辦理期程、經費預算、預期成效及經費來源。 (三)須簽訂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如附件二)。
  • 五、簽訂締結國外姊妹校或合作約定程序如下: (一)透過書面、電子通訊或面談,尋求合作學校。 (二)確認該學校在該國已立案。 (三)評估合作可行性。 (四)研擬計畫書及協議書草案,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五)正式簽訂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協議書,並於一個月內送本局備查。
  • 六、協議書內容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之對象。 (二)交流項目及內容。 (三)對等性條件。 (四)有效年限。 (五)簽訂日期。
  • 七、學校每年應定期評估交流情形與預期成效,作為續約或修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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