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除組成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審議小組)審議事項外,委任本市公共運輸處執行。
- 第 4 條主管機關審理藍色公路營運申請案,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組 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7-4002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4295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