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感謝狀由本府兵役局統一製作(格式如附件一)。
- 五、服勤單位、處所應成立遴選小組,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於每年二月、五月、八 月、十一月月底前評選,隔月五日前造送次季推薦名冊(如附件二),由本府各一級局 處彙整函送本府兵役局陳市長核定後,於十日內製送感謝狀,服勤單位、處所適時頒發 表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7
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替字第101304893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