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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247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委任本府產業發展局執行。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社會局:輔導受委託管理建國玉市之臺北市社團法人會務之運作 。 二 本府警察局:建國玉市公共秩序維護、週邊交通管理及協助主管機關 取締違規事項。 三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建國玉市展售場地範圍內橋孔下公共設施之 維護。 四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建國玉市展售場地使用費之 收繳及督導停車場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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