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 企業(以下簡稱關係企業)資格,俾其得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 (以下簡稱本園區),以增進企業營運總部整體營運效能,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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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3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之關係企業認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一字第09632666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