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財政局接獲代庫銀行退匯明細資料後,應儘速通知各機關處理。 各機關接獲財政局退匯通知後,對於需辦理更正再匯之案件,應於四個工作日內儘速填 妥電連存帳更正事項申請單(以下簡稱更正申請單)送達財政局辦理更正再匯作業;若 未於期限內將更正申請單送達財政局者,財政局應請代庫銀行簽開同額支票交由各該機 關填製支出收回書辦理支出收回。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15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實施電腦連線存帳退匯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支字第101315295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