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聯營公車營運虧損補貼,以改善本市聯營公車經營環境,並提昇 本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特依交通部令頒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以 下簡稱補貼辦法)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之補貼對象為經營本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產生虧損之客運 業者,惟下列情形除外: (一)前 1 年度曾發生影響民眾行之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由服務品 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決定不予補貼。 (二)前 1 年度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而被撤 銷所屬高營收營運路線之聯營公車單位,得由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 委員會決定不予補貼。
- 三、本作業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本市補貼審議作業在本市由臺北市聯 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執行。服務品質督導及評 鑑委員會依其設置要點設置。 (二)服務路線: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本市聯營公車業者經 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路線、 捷運接駁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運輸路線 及符合補貼條件等營運虧損之公車路線。 (三)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以服務山區產業道路及郊區社區民眾之 公車路線。 (四)政策專車路線:由政府徵求,配合特殊活動、節慶與旅次目的之一 定期間之公車路線。 (五)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非前述各路線惟配合民眾需要闢 駛或非行駛固定班次或特殊時段如夜間公車之公車路線。 (六)無障礙運輸路線:提供設置身心障礙者輔助設施(輪椅升降機)之 固定或彈性路線之運輸服務。 (七)共駛路線:由 2 家以上之公車業者經營,採用同 1 路線編號、 行駛於同 1 路線之公車路線。 (八)重複路線:同 1 公車業者,經營 2 條以上路線具重複情形,而 重複里程為其中 1 線全線里程之 70% 以上之路線。 (九)競標路線:依本作業規定第 9 點以公開方式辦理競標、議約之補 貼路線。 (十)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目及路 線別成本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各路線別成本;未計算路線別 成本者,以本市最近 1 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之每車公車成 本計算。 (十一)每車公里實際營收為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並得依本 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提報之聯營公車路線每車公里營運收 入計算。 (十二)每人次公里補貼金額計算公式:(該路線補貼金額)÷(該期總 載客人數)÷(該路線每段次平均里程)。 (十三)路線總行駛里程為(行駛車次)乘以(路線往返里程數),如車 次數與路線往返里程數乘積大於總行駛里程者,以路線總行駛里 程計。 (十四)行駛車次: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行駛返回起點站計算為 1 車次( 往返兩班次等於 1 車次)。 (十五)路線里程數:自營運路線起站至終點站後返回起點站之行駛里程 數。 (十六)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行駛車次路線里程數(行駛車次以 70 車次為計算上限即超過 70 車次者以 70 車次計) (十七)修正後每車公里合理營收=路線總營收/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 。
- 四、補貼作業需經本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審議,其審議事項如下 : (一)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二)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三)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四)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五)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六)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本處於初審各公車業者提報資料完畢後,提請本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 鑑委員會審議,本處並彙整該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擬具補貼總計畫陳 報交通部核定。當年度各期實際公車業者補貼款項及路線名稱,應提 報本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備查。
- 五、申請營運服務路線虧損補貼條件: (一)公車業者至前 1 年度 12 月底仍繼續經營之本市聯營公車路線, 因其每車公里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得申請補貼;於前 1 年度公司整體營運產生虧損者或參加本市聯營公車部分之虧損者 得列為優先補貼對象。 (二)經本處核准籌備經營之新闢營運服務路線 1.於前 1 年度 12 月 1 日前通車者,得申請第 1、2 期虧損補 貼。 2.第 1 期補貼時程為前 1 年度 12 月 1 日至當年度 5 月 3 1 日止。 3.第 2 期補貼時程為當年度 6 月 1 日至當年度 11 月 30 日 止。 4.惟如屬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規劃之路線(含原正 線以部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路線)自核准行駛日起, 3 年 內不得申請補貼,屬配合本處整體運輸政策考量新闢之路線,應 提具書面證明文件。 (三)為配合本處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商請路線所屬公司調整其營運路 線(含裁撤)或行駛車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不得申請補貼 。各業者自行申請調整補貼路線車次者,半年內不得申請補貼;於 年初審核補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得納入該年度第 2 期補貼,逾 期限者列於次 1 年度申請。 (四)受補貼路線之優先次序 1.第 1 優先補貼路線: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依政策與民眾運 輸需求之需要,由本市聯營公車業者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 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政策專車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 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運輸之公車路線,其行駛超過 30 車次者 以 30 車次計。惟各受補貼業者因前 1 年評鑑平均成績未滿 8 0 分,原屬第 1 優先之所有補貼路線,全數改列第 2 優先路 線補貼,其行駛超過 30 車次者亦以 30 車次計。 2.第 2 優先補貼路線:符合補貼辦法規定之營運虧損公車路線, 平均每日往返行駛 30 車次以下,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 3.捷運接駁補貼路線: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行駛超過 30 車次 者以 30 車次計。 (五)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六)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並移撥至本市之路線,如行駛里程逾 30 公 里並經本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納入補貼。惟 路線移撥後第 1 年依原核定里程核算補貼金額,爾後逐年以 5 公里幅度遞減至 30 公里以下進行核算。
- 六、聯營共駛、重複路線申請補貼處理原則: (一)聯營共駛路線:聯營公車業者行駛路線之總計車次數每日逾 30 車 次者,該聯營路線不予補貼;該聯營路線如有 1 業者因盈餘不符 合前述補貼條件,其餘業者亦不得申請補貼;如各業者均發生虧損 ,個別補貼金額計算,以該等業者中較高之公里營收為計算補貼該 聯營路線之基礎。 (二)重複路線:同 1 業者符合補貼條件路線中,有 2 條以上路線具 重複情形,而重複里程為其中 1 線全線里程之 70% 以上,且各 線行經該重複路線車次之總計超過 30 車次,業者僅得選擇車次總 和不超過 30 車次之路線申請補貼。重複範圍為行駛國道或快速道 路之路段者,該路段不予計入重複里程。同 1 業者有 2 條以上 路線具完全重複情形,其車次應合併計算並視同單一路線。
- 七、路線別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現有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1.現有路線 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 公里實際營運收入)×(車次數)×(路線往返里程)。 2.若為捷運接駁路線(行駛車次 70 車次以上) 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修正 後每車公里合理營收)×(車次數)×(路線往返里程)。 (二)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處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本年申請補貼之 營運計畫車次數超過前 1 年路線車次及里程數者,以前 1 年車 次/里程數為本年車次/里程數。 (三)業者提報申請補貼路線之車次/里程資料,與本處核定額比較,取 小值計算補貼最高金額。 (四)依七(一)公式計算之補貼最高金額如超過業者提報原始申請補貼 款總額,則以業者提報原始申請補貼款總額為上限。 (五)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以本市最近 1 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 之每車公車成本為上限值;未能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目 及路線別成本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者 ,如新成立公司,以本市最近 1 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之每 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計算。 (六)本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得視各受補貼公車業者之虧損與營 運績效等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 八、補貼經費: (一)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行駛班次 30 車次以下之補貼路線: 1.補貼款分攤之原則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 19 點由中央政府 分擔 1/3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分擔 2/3 。 2.本府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實際分擔金額折算之,如本 府因而剩餘之補貼款項,或於第 1、2 期各公車單位申請核撥補 貼款作業完畢後有剩餘,本府得擬具第 2 次補貼總計畫,由本 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分配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 (二)第 1 優先路線(含評鑑成績不佳納入第 2 優先路線,或屬第 6 點規定之重複路線),其行駛車次超過 30 車次以上補貼差額由本 府補貼款酌予補貼。 (三)補貼經費分配原則: 1.補貼總經費依本處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 1 優先服務路線虧損 金額優先核撥。 2.如有剩餘額度,依本處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 2 優先路線及捷 運接駁路線虧損金額,依比例折減補貼。 3.依據上開原則分配後,針對前 1 年評鑑平均成績未滿 80 分業 者之原屬第 2 優先路線,全數再乘上服務品質因子(附件 1) ;剩餘額度,則依路線補貼金額比例,優先分配於前 1 年度評 鑑平均成績 90 分以上路線,如仍有剩餘額度,除前 1 年評鑑 平均成績未滿 80 分業者所屬第 2 優先路線外,再予以分配其 他業者第 2 優先路線及捷運接駁路線虧損金額。 4.補貼路線因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補貼計畫執行管理 要點致扣款或終止計畫其所餘之補貼額度,得併分配後剩餘款擬 具第 2 次補貼總計畫,由本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審核 同意後分配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 九、本處得視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路線之 公車業者。 (一)依本條規定遴選之業者,本處得優先給予補貼,其經營許可年限為 5 年。 (二)本市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 務計畫進行審查議約,其評選項目及評分方式如附件。 (三)獲選經營家數由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四)競標路線補貼計畫之執行管理,準用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之 相關規定。 (五)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其前兩年核定補貼款累計超過 1000 萬 元者(且第二年補貼款高於 400 萬),本處得公告開放此路線, 業者不得提出異議,另本年度補貼款核撥不得超過前一年核定補貼 金額,並以 500 萬元為上限。申請調降車次者,本處得公告開放 此路線,徵求新業者接駛營運。
- 十、申請補貼應備計畫、表件 符合補貼對象規定之聯營公車業者,其經營路線合乎補貼範圍及條件 者,應備齊下列規定文件於限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未依限定時間提 出申請,應按逾期日數(含例假日),每日扣減其得受分配補貼經費 千分之五。逾 30 日(含)以上者,視同放棄該期申請,並應繳回該 期已暫撥之補貼金額。惟業者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於限定時 間前(本處收文日期)提出說明,並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總說明 1.應包含前 1 年度補貼成果(運用項目及經費)及申請補貼路線 本年度營運營運計畫,申請補貼路線數、申請補貼總額、本年度 補貼款運用計畫及第 1、2 期指定項目計畫內容及經費。 2.接受中央對應款補助之路線,補貼款至少需 30% 之經費應運用 於改善公車硬體設施之指定項目(配合中央政府提列 30% 於資 本門帳,並於當年度第 2 期申請補貼款時,應提報當年度用於 資本設備之購買單據暨合約影本報處。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 2。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如附件 3,1 路線 1 表。 (四)前 3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主要財產目錄表。 5.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 1 款至第 4 款內容所為之補貼 評估報告。 6.公營業者,其前 2 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五)申請路線別營運計畫表,如附件 4。 1.最近核准文號需註明本處核定營運計畫書字號(並提供原函影本 )。 2.備註欄需詳細註明調整項目,未詳細註明者,皆依上 1 期審核 標準辦理。 (六)申請路線別營運月報表,包含總表及各路線,如附件 5。 (七)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圖,1 路線 1 表,不需站址表。 (八)申請路線別營運路線成本資料,如附件 6。
- 十一、本作業規定經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依程序報 經交通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2)北市交運字第102109264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