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 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其給付之資遣費較 依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本處補足其差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 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準給付, 其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資遣給與標準給付有差額時, 由本處予以補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 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二)加發給與: 1.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 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 個月預告工資),並自專案精簡(裁減)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或 離職人員,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月支報酬);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 精簡(裁減)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動基 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則依提前退休月 數加一個月發給)。慰助金之計支標準,指每月支領之工資。 2.依規定辦理離職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月支 報酬;並自專案精簡(裁減)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離職者,減發一個月月支 報酬;但聘用人員契約期滿日係在專案精簡(裁減)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 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
-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裁減)之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 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 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 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裁減)時,不符請 領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 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本處或臺北市政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 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九、專案精簡(裁減)之資遣或離職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 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 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六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繳回本處或臺北市政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 原給與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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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2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專案精簡(裁減)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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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02773300號函修正發布第6、8、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