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以期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推動目標,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指私立高級中學與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日間部(不含特教班)、夜間部、實用技能學程(班)(限九十五學 年度入學之學生)、輪調式建教班及附設暨獨立進修學校。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經核定學籍在案,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獨立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但其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 在本市共同設籍之期間應予連續計算。 前項學生因戶籍遷徙設籍外縣市未滿一年,遷出前設籍本市滿一年以 上者,亦得申請補助。 第一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含)前 已設籍者。 學生因家庭變故不符補助條件者,得由學校專案審查,提報本局認定 之。
- 四、本要點之學雜費加額補助實施原則如下: (一)依教育部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中(一)字第○九七○○九○二五 四號函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方案 1-1 加額補助經濟弱 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辦理。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七條規定採 單獨招生方式(含數所單獨招生學校聯合辦理者)招收之學生,不 予加額補助。 (三)九十六學年度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之各項入學 方式或產學合作(攜手)方案規定入學之學生,依家戶年所得分級 加額補助。 (四)加額補助對象,自九十七學年度起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 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含)以上者。但如有符合社會救助 法第五-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 加額補助,家戶年所得依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家戶之計算 方式: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與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二)學生已婚者,為本人及其配偶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 五、本要點之學雜費補助金額如下: (一)九十五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每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以 下同)六千元。 (二)九十六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1.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每 學期補助一萬八千元(含本市六千元;教育部加額一萬兩千元) ;惟 97 學年度入學之進修學校學生應另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 進修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辦理免學費申請。 2.家戶年所得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 之學生,每學期補助一萬一千元(含本市六千元;教育部加額五 千元)。 3.家戶年所得超過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每 學期補助六千元。
- 六、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 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 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
-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籍 資料,並於每學期開學日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 印領清冊(如附表二)及統計表(如附表三)各三份,乙份留存學校 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一份陳報本局核辦。 教育部加額補助部分,學校應依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之規定,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申請補助。 加額補助之作業方式請依教育部修正之十二年國民教育基本教育實施 方案 1-1 加額補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辦理。
- 八、學校應於收到補助款後七日內發送學生收訖;並應通知學生家長,取 得回條,以供查考。
- 九、休學、自動放棄學籍、重讀及轉學(含輔導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自動放棄學籍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 補助款。 (二)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轉學(含輔導轉學)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補助款者,不得再提出 申請。
- 十、本局得視情況抽查學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 十一、依其他法令請領公費就學補助或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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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6
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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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職字第 09737927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