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稽財丙字第90603123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為掌握房屋課稅資料正確,建立完整稅籍,提高房屋稅稽徵並維持賦 稅公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資訊室於每月十日前由營業稅籍主檔之新增、異動檔挑錄產製上月份 之營業登記資料。
  • 三、分處辦理本項作業之前序作業如下: (一)分處工商稅股受理營業登記後,於建立營業稅稅籍主檔前,應先會 房屋稅承辦人員查對房屋稅稅籍編號後,再登錄建檔。 (二)營業登記地址,查無房屋稅籍者,房屋稅承辦人員先行給予房屋稅 稅籍編號,同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限期申報房屋稅籍,逾期者,即逕 行設籍。
  • 四、總處收到資訊室按月定期產製之通報表,送交所轄分處運用。並不定 期至各分處抽核其房屋稅籍厘正情形,填註查核輔導紀錄,作為各分 處年度房屋稅稽徵作業內部稽核成績之參考;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確 實督導及補正。
  • 五、分處收到總處轉交之通報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電作管制股應指派專人全責辦理有關通報表之收件、查核、通報及 管制等事宜。並先查對營業地址與房屋坐落地址,如有不同者,先 會工商稅承辦人員查對更正後,再分交房屋稅承辦人員簽收。 (二)通報表一式二份應列管,並於規定期限內查填處理完成。一份由工 商稅股如期厘正營業稅主檔相關欄位後交電作管制股審核厘正稅籍 更檔事宜,一份交財產稅股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三)財產稅股房屋稅承辦人員收到通報表,經現場勘查後,應確實辦理 下列事項: 1.填註房屋稅稅籍編號。 2.填註房屋稅查核前(單一樓層已列印其查核前使用情形免填)、 後課徵情形之課稅面積。 3.厘正房屋稅稅籍主檔。 4.註記商號名稱與設立、遷入、遷出日期等異動資料於房屋稅籍紀 錄表。 5.現場勘查與實際狀況不符時,加會工商稅承辦人員查核後,再付 辦理。 (四)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確依財稅資訊作業處理手冊房屋稅異動作業 規定異動電腦檔。 (五)營業稅稅籍主檔之房屋稅稅籍編號如有空白或錯誤,應於通報表直 接補記或更正。 (六)地址與營業稅稅籍號碼分屬不同分處者,加會工商稅股確認補正後 再行處理。 (七)通報表經房屋稅承辦人員查核核章後送交電作管制人員,財產稅股 應指定專人審核及調閱有關稅籍主檔。 (八)通報表運用後如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者,應函告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九)工商稅股收到財產稅股會辦之營業稅稅籍編號與營業地址不同分處 之案件,應即查明更正後交財產稅股處理。 (十)工商稅股收到財產稅股已運用完成之通報表應檢查營業稅主檔內房 屋稅稅籍編號欄原為空白錯誤經補註更正者,於七日內厘正營業稅 稅籍主檔,交電作管制人員審核厘正稅籍更檔事宜。
  • 六、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